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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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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主题: 请求隆回县人民法院公平审理(2023)湘0524民初2244号)
来信人: 朱安娜 来信时间: 2023-6-17 处理状态:  已处理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好:我叫朱安娜我5月份在隆回县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案子,该案6月14日开庭的,还没开庭法官李芝斌说要驳回我的案子,因为我这案子说是涉及刑事应由公安追缴,但是我这案子刑事已经完结,公安机关说了不能强制退赔,只能通过民事诉讼,也开了证明,该法院法官就是不当回事 ,这是严重保护当地人,破坏司法的权威性,我这案子是之前诈骗案,嫌疑人陈铖犯的掩饰隐瞒罪,这案子去年也是在该院审理的,判决书中没有责令退赔,当时为了减刑,嫌疑人父母赔偿了点,因为律师说她父母年迈家里没钱当时就同意先赔偿点,等嫌疑人出来再赔,通过今年开庭看到陈铖的父母并不是他们说的年迈,而且通过服装,看他们经济情况也挺好,所以我想他们有责任有能力赔偿我的财产损害,刑事案件已完结,判决书中没有则令退赔,我为什么不能民事诉讼维护我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刑事程序和民事程序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相互补充的,在通过刑事追脏退赔不能弥补被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应当赋予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你权利,判决书中我是受害者,也没有则令退赔,追的脏款也没有退给受害者,这判决书对受害者不公平不公平,请政府给我们外地合法老百姓一个公平的裁判,谢谢,我们被诈骗几十万,生活困难,网代十几万无力还,想死的心都有,家庭破碎,父母因这事气出病了,真的太难了
回复内容:

尊敬的网友:

您好!关于您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该案与我院一刑事案件相关联,该案被告人陈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追缴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2 604 元(已缴纳),上缴国库。被告陈的犯罪所得为2 604元,已退赔7000元。被告已经退赔,不存在再责令被告陈退赔的情形。其余经济损失,可在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罗归案后另行责令退赔。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于2023年6月14日裁定驳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您预交的受理费187.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予以退还。

 

 

           隆回县人民法院

          2023年7月4日


回复单位: 隆回县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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