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57387 发文编号: 隆政办函﹝2010﹞126号
公开目录: 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0-09-1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0-09-10 有效期: 永久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

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办法)的通知

隆政办函201012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年九月十日


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依法行使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在审签时应指定公开类型,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并在10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公报为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子站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其中任何一个行政机关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行政机关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

第六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该信息涉及单位、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该领域专家顾问共同研究协商,最终确定该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发布,并以书面形式向相关涉及单位进行确认回复。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要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多家单位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行政机关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本县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电信、邮政、金融、社会保障、农业服务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机关行政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 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的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业务机构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表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的机构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四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产生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该机关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对统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国家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或执行保密审查制度不力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所需的专项经费应纳入各级财政部门的年度预算,予以保障。


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为确保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的有关要求,特制订我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二、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或补充。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予公开。确因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五、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七、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八、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贯彻落实《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是指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监察局负责全县违反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实行公开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搞暗箱操作的;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留言咨询、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县监察局在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监察机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县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驻隆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垂直管理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工作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及县有关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社会评议。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可与社会评议机关作风、基层评议机关作风、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等一并进行,评议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五条 评议内容:

(一)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领导,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 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 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各界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群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

(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众监督评议。

(四)网络评议。在隆回县政府门户网站开设评议专栏,让群众发表意见或建议,给予评议。

第七条 评议程序: 监督评议、网络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三)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四)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同级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五)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八条 评议结果分为优秀、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九条 在评议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被评为“不满意”等次的,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条 在评议中被评为“不满意”的部门和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行使否决权,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应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评先选优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对垂直管理部门,将“不满意”的评议结果通报其上级部门。

第十一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应当在接到反馈通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群众做出说明,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整改。 整改情况应当及时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十二条 对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评议活动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省市驻隆各有关单位自行组织的评议活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由其主管部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行分级负责的制度。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全县文明建设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第六条 考核采取平时记录打分与年底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法。平时,承担考核任务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建立考核记录,并进行单项打分;年底,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平时的考核记录、各单位工作总结及社会评议情况等,进行综合打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考核打分实行百分制,满分为100分,扣完为止。

1、明确工作机构,没有指定分管领导和专人负责扣5分。

2、没有制定有相关的发布、审核、受理、统计归档制度等工作制度及认真执行的扣5分。

3、内容保障工作

1)没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公布不准确、不及时更新的扣5分;

2)没有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布不准确,不及时更新的扣5分;

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不符合规范和要求的扣5分;

4)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不全面、不及时、不准确的,每发现一次扣10分;

5)没有编制并按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扣5分;

6)没有按计划进行政务在线访谈的每次扣10分,每增加一次访谈加5分;

7)没有按计划和要求进行民意征集或民意调查的每次扣5分

4、在线服务能力

1)没有按要求提供表格下载并及时更新的扣10分;

2)没有提供完整的办事状态查询并及时更新的每次扣5分;

3)没有及时受理和回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每次扣5分;

4)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投诉,经调查属实的,每次扣10分;

5)对收到的(包括转办的)举报投诉、咨询等不认真对待、不及时处理和回复的,每次扣5分。

5、子网站建设与资源整合

1)没有按要求建立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子网站的扣5分;

2)没有与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资源整合的扣5分;

3)日常更新情况,每月监控一次,没有按要求正常更新的当月扣2分;

4)没有按要求设计有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栏目的扣5分。

6.对其他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行为,视情况扣分。

第八条 县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范围包括:

1.各乡镇人民政府;

2. 县直各有关部门;

3.省市驻隆有关单位;

4.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县级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内容包括:

1.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建设情况;

2.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制订及组织实施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考核和评议制度等的建设及执行情况;

3.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建设情况;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5.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6.留言回复、服务承诺、便民措施的公开和执行情况;

7.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及违规违纪行为的追究处理制度的公开情况;

8.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包括主动接受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等情况;

9.责任追究情况。制定责任追究制度以及对群众投诉的处理及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

10.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满意情况;

11.县政府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12. 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的数量统计,并及时、全面、准确地填报月度、年度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一)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级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通报表彰。

(二)被考核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要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考核小组;并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监察部门对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同时,取消被考核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三)被考核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嫌违纪违法的,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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