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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复〔2022〕26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2〕26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56845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8-23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8-23 有效期: 永久







隆政复〔2022〕26号

    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1日出生,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花社区新村路218号,身份证号码430524198507******。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智军,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22]第06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陈某某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22]第06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一、被申请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与文某某、王某某进打牌全场输赢1000元与事实不符,申请人并并未与文某某、王某某进打牌,且全场输赢仅300元左右,未达到1000元。二、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未盖章,处罚程序不合法。三、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赌博行为的处罚起点是单注20元或全场输赢2000元,实际上申请人与他人打牌的全场输赢只有300元左右,未达到处罚起点,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情节特别轻微的”情形,不应对申请人予以行政处罚。综上所述,隆公(桃)决字[2022]第06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辩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04月10日22时许,文某、王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隆回交通局对面文某某路所开设的棋牌室内以字牌“剥皮”和扑克“跑 得快”的方式进行赌博,文某某、王某某和一名妇女打一块钱底子的扑克“跑得快”进行赌博,梁某某、陈某某同另外两名妇女打一块钱底子的字牌“剥皮”进行赌博,文某某、王某某、梁某某、陈某某等人在棋牌室内赌博全场输赢1000元左右。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证实。陈某某疫情期间在公共场所以赢利为目的进行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的违法行为,具有治安违法性。二、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县公安局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行政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陈某某行政罚款200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受理陈某某等人赌博案。证据2,到案经过,拟证明陈某某等人到案情况。证据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履行了拟对陈某某等人行政处罚告知的义务。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款收据,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执行。证据5,对陈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陈某某于2022年4月9日参赌情况。证据6,对王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王某某参赌情况。证据7,对梁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梁某某的参赌情况。证据8,对文某某的询问笔录,拟证明陈某某的参赌情况。证据9,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清单,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对陈某某等人的赌资进行了证据保全。
    本府认定以下事实:2022年4月10日21时许,梁某某、陈某某同另外两名妇女打一块钱底子的字牌“剥皮”进行赌博。22时许,隆回县公安局桃花坪派出所民警对其进行现场查处,申请人陈某某输钱150元左右,梁某某输钱70元左右,全场输赢共300元左右。4月13日,被申请人收缴申请人赌资150元,收缴梁某某赌资110元,并作出隆公(桃)决字[2022]第06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罚款200元。
    本府认为:梁某某、陈某某二人与文某某、王某某二人分别实施了不同的赌博行为,双方并无牵连关系,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应当分别核实该两起赌博行为的输赢金额并作出处理。被申请人未取得陈某某与文某某、王某某等人共同赌博的证据,却认定申请人参与赌博的全场输赢1000元左右,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对赌博治安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应以单注金额或全场输赢金额等情节为依据,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单注金额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或全场输赢额两千元以上不足五千元的,处罚基准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与梁某某等人赌博的全场输赢仅300元左右,也不具有单注金额较大的情节,其行为未达到《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处罚起点,被申请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欠缺法律依据。综上所述,隆公(桃)决字[2022]第06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欠缺法律依据,本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桃)决字[2022]第0603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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