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22]第009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肖**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隆公(桃)决字[2022]第009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复议机关于2022年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证据材料。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2021年9月11日早上,由于阮**违反制度、规则,停车时车子里面没放停车牌和电话号码,申请人的妹妹肖*英多次找他处理,但是阮**不听劝导,肖*英作为自治管理家园团队队长锁了他的车,并在车上张贴了红色纸条,要他找楼栋长说明。阮**不但不认识自己的错误,反而打电话骂人,肖*英到了现场后阮**动手打了她两拳,申请人看到肖*英被打后被迫动手还击了阮**。阮**殴打肖*英的头部导致其受伤住院五天,公安机关对阮**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太轻了。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对阮**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1年9月11日11时许,肖*英在金色家园小区内管理停车位上的车辆时,因阮**没按要求在车上贴电话号码,就将阮**的车辆轮胎用锁锁住,阮**下来后发现车辆被锁,便与肖*英理论,尔后双方发生口角,在此期间,阮**用拳头打了肖*英头部一下,肖*英随后喊来哥哥肖**,肖**看到阮**后就上前用手打了阮**。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阮**因肖*英锁住其车辆轮胎而发生言语冲突,阮**用拳头打了肖*英头部一下,阮**的行为构成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二、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行政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等法定程序,考虑该案系因矛盾纠纷引发,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阮**治安罚款500元,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受理2021年9月11日肖*英被殴打案;证据2、传唤证及家属通知书,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传唤阮**、肖**并通知其家属;证据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履行拟对阮**、肖**行政处罚告知义务;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书,拟证明隆回县公安局依法对阮**、肖**作出行政处罚;证据5、对肖*英的询问笔录,拟证明2021年9月11日,阮**因肖*英锁其车辆轮胎双方发生争执,阮**打了肖*英的事实;证据6、对阮**的询问笔录,拟证明2021年9月11日,阮**因肖*英锁其车辆轮胎双方发生争执,阮**打了肖*英,肖*英的哥哥肖**打了阮**的事实;证据7、对周桃花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同上;证据8、对肖玲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同上;证据9、对肖**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同上;证据10、对郭石莲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同上;证据11、对李凡田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同上;证据12、对范玉兰的询问笔录,拟证明同上;证据13、诊断书、住院记录,拟证明周桃花、肖*英、阮**受伤情况。
本复议机关认定以下事实:2021年9月11日上午,肖*英在金色家园小区管理停车位车辆时,发现阮**没按要求在车上贴电话号码,认为其违反了小区停车位管理的相关规定,遂将阮**的车辆轮胎用锁锁住,阮**下来后发现车辆被锁,便与肖*英理论,尔后双方发生口角争执,在此期间,阮**用拳头打了肖*英头部一下,申请人在一边看到后就上前用拳头打了阮**的头部,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之后肖*英报警,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于2021年9月11日接到报案后予以受理,于2022年1月21日对阮**作出隆公(桃)决字[2022]第009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
本复议机关认为:根据申请人肖**和受害人肖*英的陈述、违法行为人阮**的陈述,周桃花、肖玲、郭石莲、李凡田、范玉兰的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第三人阮**实施了殴打肖*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第三人阮**殴打他人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该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双方都实施了打人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阮**、肖**分别处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11日接到报案并受理该案,直到2022年1月21日才作出隆公(桃)决字[2022]第009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明显超出了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确认隆公(桃)决字[2022]第0092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