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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鸭田镇人民政府
乙方:邹新树
为了解决鸭田镇自来水工程的基础设施场所,要占用原水库鱼苗池建成自来水厂房,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2006年6月14日甲、乙双方签订的水库租赁合同条款继续生效(解除第5条款),同时解除2010年3月16日所签订的《关于解除梅水坳水库租赁合同的协议》。
二、甲方占用原水库鱼苗池建立自来水厂房,补偿乙方修建鱼苗池经费贰万元整,已于2010 年3月份付清。
三、甲方自来水蓄水池引至水库上游进水口处建池蓄水,双方无任何补偿费用和异议。
四、2011 年水库除险加固对乙方的损失,经双方协商延长原合同租赁期贰年。
五、此合同在签订之日起生效。
六、此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水务站存档一份。
甲方:鸭田镇人民政府 阳文锋
乙方:邹新树
二O 一一年元月二十四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