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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隆回县林业局“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印发《隆回县林业局“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00394 发文编号: 隆林发〔2023〕4号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林业局
发文日期: 2023-03-3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3-31 有效期: 永久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规范随机抽查,提升监管效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落实,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和自我约束力,实现由政府监管向社会共治的转变,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湖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林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县林业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事权,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第二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林业全局性工作。各监管部门要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贯穿到林业执法各领域中,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提高“双随机一公开”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比例。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对县林业局实施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进行随机性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方式有特别规定,以及投诉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者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等不适用本办法。重点领域日常监管发现及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应当及时检查、处置。

第三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遵循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随机抽查工作应当尽可能减轻被许可人负担,方便被许可人接受随机抽查。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有序进行,推进随机抽查制度化、规范化。

——坚持公正高效。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优化市场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在事中事后监管领域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探索推进跨部门跨行业联合随机抽查。

第四条行政审批服务股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局机关党委(纪委)和法制工作机构分别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纪检监督和法制监督。

职能股室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主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确定监管主体;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未明确监管职责的,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确定监管主体。监管主体依据职责承担行政执法检查,具体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股室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程序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包括随机抽查事项名称、抽查内容、抽查依据、抽查方式、抽查频次和抽查结果公开方式等。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政府职能转变,实际工作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批服务股会同相关职能股室依托政务平台,建立本局市场主体名录库、本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按照全面覆盖、动态管理的原则,分类建立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名录库。名录库包括取得隆回县林业局行政许可决定及参照《湖南省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执行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全部被许可人,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探索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职能股室负责市场主体名录库的数据更新和日常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隆回县林业局在编在岗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组成,并遵循《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职能股室对涉及本股室业务条线,需要专家参与有关抽查工作的监管执法事项,应当建立相关领域专家名录库。

第七条职能股室梳理涉及本股室业务条线的监管执法事项,负责编制随机抽查事项的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范围、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抽查的时间、检查内容和方法等。

不定向抽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向抽查每年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应当综合考虑必要的检查对象覆盖面和防止过度检查、加重检查对象负担等因素。

第八条 抽查内容为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具体内容由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单位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情况和监管重点进行明确。

职能股室应当就抽查内容制定检查单,按照检查单的内容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单内容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具体检查事项、所需准备的材料和设备、检查程序、检查结果处理方式等。

需要检查对象配合的,应当向检查对象告知检查单内容,但不予明确执法检查人员。

第九条县林业局实施的行政许可被许可人均应当接受随机抽查,对随机抽查事项开展抽查工作时,由职能股室通过摇号、机选等方式,从本局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抽取的检查对象有误时,应随机增补。

在同一年度内因同一事项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原则上不超过1次。

对投诉举报多、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可进行定向抽查。

鼓励不同职能股室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抽查事项进行联合抽查。不同职能股室的多个抽查事项,在同一季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采取联合抽查的方式一次性查完;不能采取联合抽查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实施抽查时原则上应当排除其他股室已抽查过的检查对象。

第十条进行随机抽查的检查人员均应当经随机方式选派,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人员组成检查组。

需要请专家参与抽查工作的从专家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与检查对象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回避方式包括本人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专家交换检查对象,或者本人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人员,专家因依法回避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参与检查的,应随机递补。

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原则上不得由同一检查人员实施内容相同的检查。

第十一条进行随机抽查的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双随机抽取结果在实施检查工作开始前严格保密。

第十二条合理确定抽查检查方式。随机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或者检验检测等方式实施。

第十三条采取现场检查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抽查过程。

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签字。检查记录需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有专家参与的现场检查,应当记录专家的专业意见。

第十四条职能股室应当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形成包括抽查过程、抽查结果、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的抽查报告。并将抽查结果及时告知抽查对象。

第十五条抽查结果依法予以公开,审批服务股会同职能股室在每次随机抽查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报告、对单个检查对象的抽查结果在有关信用信息平台上发布。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依法不予公开的,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定向通报。

第十六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职能股室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进行跟踪。

检查对象具有拒绝、阻挠、妨碍检查,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等情节严重的,检查人员要告知其履行法定义务,并做好记录和留取相关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处理,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公示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联合惩戒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抽查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公示系统,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八条应当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档案,档案应当包括相关文件、检查单、抽查工作报告和影音资料等。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推广运用信息化手段,留存随机抽查相关数据。

局机关党委(纪委)和法制工作机构可以依据抽查档案进行法制和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隆回县林业局申请复查。隆回县林业局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

申请人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隆回县林业局不再受理。

第二十条复查工作由机关党委(纪委)组织,根据需要可以重新随机抽取检查人员进行复查工作,但已参加初次检查工作的人员在复查时应当回避。

复查主要以书面审查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现场检查和听取被抽查人的意见。复查应当以初次检查时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职能股室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收受检查对象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执法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止。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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