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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权利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务人:龚*秋 罗*林,其不动产预告抵押证明不慎遗失, 证号:隆房他证私字第00757号,建筑面积为:996.25平方米。坐落于:隆回县桃洪镇工商街204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2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2022 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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