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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隆回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文件名称: 关于《隆回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4-00128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运输管理所
发文日期: 2024-04-02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4-02 有效期: 长期
    为提高政府决策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现将《隆回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望公众和有关单位积极发表修改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征询意见的起止时间:2024年4月2日至2024年5月5日。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
    (一)来信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花路92号隆回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邮编:422200
    (二)电子邮箱:lhdlys2023@163.com
    (三)传真:0739-8232886

隆回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4月2日


附件:隆回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隆回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邵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邵市交运〔2019〕2号)和《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实施意见》(隆政发〔2019〕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投放实行总量控制,车辆总数控制在巡游出租车总量的80%以内。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的行业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在本县注册登记。非本县企业法人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必须设立取得市场监督、税务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并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有营运管理、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省、市、县(服务所在地在县市的)三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省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报告。
    (三)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本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五)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教育培训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经营者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以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平台公司数据库具备接入其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接入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可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八条  网络平台公司应当取得相应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本省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本县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变更、注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许可手续,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

    第十一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县登记注册并具有服务所在地户籍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
    (三)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载设备应具有导航、定位、轨迹回放、紧急报警、断油断电、录音录像等基本功能,同时数据信息应接入省、市、县三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联网联控监管平台。
    (四)持有本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未满3年,且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五)车辆档次、价格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现有主流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且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0万元以上;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纯电驱动状态下续航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六)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七)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网约车设立统一的标识标志,并张贴“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从事网约车线下服务机构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彩色照片2张及其照片电子文档。
    (三)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安装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配置车身电子稳定控制系统、安全气囊和前、后座安全带等安全技术设备的说明材料。
    (五)机动车购置发票、购置税发票、车辆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车辆所有人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车辆所有人为线下服务机构的,应提供与获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有效接入协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审核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审核意见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依据车辆使用年限确定。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公里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前款规定的使用年限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次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居住证。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女性年龄55周岁、男性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二)、(四)、(五)项,由公安部门核查并出具证明,其余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查。
    第十七条  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应当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或者驾驶员按规定向邵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办理》。
    网约车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管理,按照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网约车终止营运、经营有效期届满、车辆报废或者转让的,应当退出营运,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线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承运人主体责任,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营运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具备合法营运资质、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
    (二)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喷涂和粘贴运营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三)按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免除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四)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和投诉受理方式,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7日内作出答复。
    (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公布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六)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七)依法纳税,按规定持续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八)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九)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公安机关、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十)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一)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十二)业务信息保存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十三)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运营规定:
    (一)随车携带本车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保证线上线下人车一致,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未经从业资格注册的人员营运。
    (四)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车专用车道和侯客区域。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六)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收费,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七)不得拆卸、破坏、改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或者应急报警装置等设备,无法提供运营服务时,及时上报平台。
    (八)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九)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乘客应当文明乘车,并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爱护车辆卫生、设施和标识,不得在车内或者向车外乱扔废弃物,不得吸烟和污损车辆。
    (二)不得非法携带管制刀具、枪械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乘车或者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有放射性、腐蚀性等影响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和本细则的要求,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行车的行为。
    (四)遵守预约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五)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人陪护。
    (六)按照规定支付车费及乘车途中所经路段发生的合法征收的附加费用。
    (七)要求驾驶员送还遗失物品的,支付运输费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有权拒绝或者终止提供营运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具体办法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县科工信、商务、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县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县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和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工信、商务、公安、人社、税务、市管、网信、生态环保、文化旅游等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本细则,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公安、人社、生态环保、工信、商务、税务、市监、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线下服务的机构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管理人员,并在本县注册登记,开展业务前应当先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线下服务机构是网约客运服务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担承运人责任及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
    第三十三条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并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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