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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执法主体
文件名称: 隆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的公示执法主体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3-0060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城管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8-0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3-08-08 有效期: 永久

隆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

救济渠道的公示执法主体

单位名称:隆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单位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永胜社区平安街1号

执法职责和权限

负责宣传、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负责城市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工作中长期规划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全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价。

负责县城建成区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工作。负责县城建成区环卫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负责县城建城区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清运与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收集与处置等管理工作;负责县城近期规划区河段河岸垃圾的清扫清运及河道水面漂浮物的打捞清运;负责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负责县城规划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方面全部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桥涵、城市照明、城市排水、污水管网、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隔离防护栏、地下管廊等市政设施的运行维护等管理工作。

负责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建设维护管理方面全部工作。

负责县城建成区城市道路占用及挖掘、渣土运输、户外广告、养犬等管理工作。

负责县城建成区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位、摩托车停靠点、公共自行车系统、公共交通换乘站等公共空间秩序管理。

负责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及城市数字化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行使县城建成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行使县城规划区内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含城区供气)、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建筑市场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保障管理、物业管理等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十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在县城建成区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十二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在县城建成区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十三行使生态环境管理方面县城规划区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及秸杆落叶等烟尘和恶臭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十四行使水管理方面向县城近期规划区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和水域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职权;

十五行使公安管理方面在县城建成区无证售犬、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因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等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十六行使县城建成区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

十七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执法依据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3.城市绿化条例》

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5.殡葬管理条例》

6.城市供水条例》

7.物业管理条例

8.《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0.《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2.《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5.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16.《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

17.《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18.《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

19.《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

20.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21.《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2.《湖南物业管理条例》

2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24.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

25.《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

26.《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27.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

28.《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条例》

29.邵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30.《邵阳市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条例》

31.《邵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32.《邵阳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6.《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7.《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8.《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1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2.《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1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1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5.《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1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7.《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8.《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19.《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城市公厕管理办法》

2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执法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1.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复核事实、理由和证据。

2.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三日内报局法规股备案。

第二节  普通程序

一、立案、调查与决定

(一)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机关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在十五日内予以核查,情况复杂确实无法按期完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1.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3.违法行为未超过行政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二)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规定格式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二、听证程序

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限制从业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执法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制作《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执法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一)送达

1.执法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2.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照下列方式送达:

  (1)委托当地执法机关代为送达的,依照本条第一项的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方式执行;

  (2)邮寄送达的,交由邮政企业邮寄。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或者通过中国邮政网站等查询到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本机关或者隆回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告或者在受送达人住所地、经营场所公告送达。

  3.当事人同意以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签订确认书,准确提供用于接收行政处罚意见告知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有关文书的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或者即时通讯账号,并提供特定系统发生故障时的备用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执法机关。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电子方式送达,并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行政强制程序

一、行政强制措施

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规定:

1.实施前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3.通知当事人到场;

4.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6.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法部门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手续。执法部门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二、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催告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1.催告

1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催告的例外:一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二是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2.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1)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

2)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5.代履行

1)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2)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代履行前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B.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C.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D.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需要立即清理道路、、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隆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

一、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二、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以有关执法文书中记载为准)。

隆回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9-8168119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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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 隆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0739-8242461) 网 址: www.longhui.gov.cn
湘公网安备:43052402000128号 备案号:湘ICP备2000526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40029 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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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单位:隆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