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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函〔2022〕115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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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函〔2022〕115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因隆回县城市停车场工程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268号令)、《隆回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21〕9号)的相关规定,隆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隆回县城市停车场工程(原县汽车南站)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隆回县城市停车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隆回县城市停车场工程(原县汽车南站)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物。
三、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隆回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四、征收补偿方案:按照《隆回县城市停车场工程(原县汽车南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详见附件)执行。
五、签约期限:自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30日内。
六、其他事顶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二)被征收人如对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60日内依法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咨询地点:隆回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隆回县花门街道滨河路78号)。
特此公告。
附件:隆回县城市停车场工程(原县汽车南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
隆回县城市停车场工程(原县汽车南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条 房屋征收范围
隆回县城市停车场工程(原县汽车南站)范围内所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设施、临时建筑物。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及有关部门职责
隆回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县城镇提质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房屋补偿工作的统筹协调,隆回县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具体业务性工作,隆回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为业主单位,负责筹措资金,参与相关工作。
第三条 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 房屋征收程序
(一)发布房屋征收启动公告。
(二)依法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三)组织相关人员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其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摸底统计。并将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房屋征收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讨论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布,公开征求公众及被征收人意见,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意见。
(六)县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
(七)公示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屋征收机构转交评估报告给被征收人。
(八)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的支付方式结算补偿款;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征收部门按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支付相关补偿款,被征收人凭选房顺序号选择政府提供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九)被征收人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腾房交房。
(十)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县政府征 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征收与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县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条 房屋情况调查及被征收房屋合法性认定
(一)房屋情况调查。土地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和建筑物勘测,房屋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二)房屋合法性认定。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建筑面积、结构、用途等,以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薄的记载为准;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与不动产登记薄不符的,除有合法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薄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薄为准。
(三)未经登记的建筑和临时建筑的认定。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县城镇提质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组织自然资源局、桃花坪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认定,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按照《隆回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21〕9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置。
(四)房屋权属的认定。房屋权属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为准;已签订房屋权属转让协议,但未依法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在发布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后一个月内依法办理房屋转让登记,逾期未办理房屋转让登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权属人认定为本次房屋征收的权属人,房屋转让协议受让方认定为房屋征收利害关系人;如房屋产权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在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内所有权人仍不明确的,由县人民政府下达房屋补偿决定。
第六条 房屋评估
(一)房屋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规定进行评估,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二)发布征收评估信息。根据房屋征收范围,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后,发布征收评估信息,进入我县土地房屋征收评估机构备选库的公司均可参与报名。
(三)确定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根据报名参与的评估机构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协商确定,并书面告知县房屋征收部门。协商不成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确定或者随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构全程参与依法公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后,具体名单将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
(四)公布评估结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出具评估结果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五)房地产估价师在进行房屋评估时,被征收人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对不予配合,拒绝进行房屋评估,房屋装饰装修无法核实的,在依法实施司法途径拆迁时,由县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做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 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及过渡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具体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但县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补偿决定申请司法强拆的,对房屋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
(一)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评估方式,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评估确定。
(二)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县人民政府就近提供商品房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调换标准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准,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同时进行评估,双方计算、结清差价。
(三)过渡方式:房屋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过渡用房。
第八条 补助与奖励
(一)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
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奖励;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搬迁交付腾空房屋的,按被征
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除按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确定的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外,并给予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修装饰价值除外)10%的货币补偿资金奖励;
(四)房屋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和解除房屋租赁的补偿费按
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修装饰价值除外)10%给予一次性补偿。
(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每月按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7‰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被征收房屋主体评估价值(附属物、装饰装修价值除外)的7‰给予补偿,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停产停业的月数计算确定。
第九条 签约、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之日起30天内;
搬迁期限:签订补偿协议后30天内。
第十条 补偿协议生效条件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腾空房屋后,协议生效。
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款支付方式
协议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补偿总额。
第十二条 补偿决定和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者被征收房屋产权有纠纷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勘察记录,办理房屋证据保全后,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不服补偿决定,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二)在房屋补偿决定规定时间内仍未签订协议或腾空房屋,并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房屋征收部门依据房屋补偿决定将房屋补偿款存入银行专户,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自房屋征收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因下列行为导致增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对增加部分将不予补偿。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
4.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5.其他不应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或依法查封的,由被征收人负责依法解除抵押、查封事宜,或由抵押权人、查封部门出具同意解除抵押、查封证明,不能依法解除抵押、查封,房屋产权存在纠纷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补偿决定。
(三)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县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单位不承担房屋租赁纠纷所产生的任何责任。
(四)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已做出房屋补偿决定的,房屋被征收人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各项补贴、补助及奖励。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收回。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给业主单位,统一办理注销手续。
(六)凡已征收补偿房屋的固定设施、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花门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屋拆除机构拆除,被征收人不得私自拆除,被征收人搬迁时,不得破坏拆卸已列入补偿范围的房屋结构及门窗等附属设施,如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七)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秉公办事,按规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所有涉及征收补偿的政策规定、补偿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八)被征收人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补偿款、安置房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依法收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仅适用于本项目地块上的房屋征收,由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十)未尽事宜和其他特殊情形,由县房屋征收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另行确定。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