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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复〔2022〕40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2〕40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56880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9-06 有效期: 永久
隆政复〔2022〕40号

    申请人:文**,男,汉族,1962年11月23日出生,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花路洲村*组*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211*****。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申*军,该局局长。
  复议请求: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22]第10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文**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22]第10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2022年2月11日18时左右,因文**在其空宅基地上栽树,申请人文**担心树长大挡路影响其正常通行,就让文**栽树时多预留一些空间,方便大家通行。两人因此产生争执,随后文**动手推申请人,申请人出于保护意识用手挡了一下,文**随后就用力抓申请人的衣领把他往后面红砖堆上推,导致申请人身体失去平衡,申请人出于防范意识用手中的杯子反抗,文**和其妻子随即将申请人摁倒在红砖堆上并使劲掐申请人的脖子,申请人被摁倒时,后脑勺重重地磕在经过烧制硬化的红砖堆上,致使其头部受伤严重,腰背部部分面积也被擦伤。申请人在此案件中主要是为维护自己的正常通行权而遭到人身侵害,请求隆回县人民政府撤销隆回县公安局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22]第1095号公安行政处罚的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22年2月11日17时许,申请人文**在桃花坪街道花路洲村5组看到邻居文**在栽树,申请人担心树长大后会把路给挡了,就不准文**栽树,两人因此发生争执,随后文**动手推了申请人一下,申请人也还手推了文**一下,文**随后用手抓住申请人的衣领把他往后推,申请人就用手中的瓷杯子砸文**的脸和头部,将文**的面部和头部砸伤,文**随即将申请人推倒在后面的一堆红砖上,致申请人的后脑勺受伤。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文**与第三人文**因纠纷引发肢体冲突相互推搡,推搡过程中申请人用瓷杯砸文**,两人的行为均构成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均具有治安违法性。二、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中依法履行了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行政拘留等法定程序,考虑申请人与文**在相互推搡过程中申请人用瓷杯砸伤文**,申请人故意伤害他人的情节较文**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行政行政拘留五日,对文**行政行政拘留二日,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因疫情原因申请人和文**均暂未执行行政行政拘留。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请予维持。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接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据2,到案经过。证据3,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5,行政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执行回执。证据6,对文**的询问笔录。证据7,对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证据8,对文青松的询问笔录。证据9,文**的伤情鉴定。证据10,申请人的伤情鉴定。证据11、视听资料及情况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定以下事实:2022年2月11日18时许,文**在申请人屋旁边栽种树苗,申请人因担心树长大会阻碍通行,便上前理论并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申请人与文**互相推搡,文**冲上前用手按在申请人的脖子部位,意图将申请人按到在地。因申请人背后是一堆红砖无法后退,且自身体型相对较小,被对方仰天按倒在红砖堆上。在倒地过程中,申请人扬起手中的茶杯击打对方,导致文**面部受伤。随后文**的妻子肖纳珍上前抢下茶杯并摔碎,将二人拉开。随后,文**用锄头将申请人家的不锈钢门砸坏。经邵阳公平司法所鉴定,文**、文**均构成轻微伤。
2022年2月12日,隆回县公安局桃花坪派出所根据文青松的报案,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2022年5月18日,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隆公(桃)决字[2022]第1094号、隆公(桃)决字[2022]第10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文**、文**分别处以二日、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本复议机关认为:文**、文**因邻里纠纷互相动手殴打对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殴打他人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具体而言,文**不顾申请人文**将有头部撞伤的风险,将申请人仰天按到在红砖堆上,随后又用锄头砸坏申请人的铁门,具有明显的违法故意;申请人为阻止文**继续发力、避免身体加速倒地,用茶杯击打文**面部,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亦构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与文**基本相当。根据过罚相当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对该二人处以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然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对文**处以二日的行政拘留而对申请人处以五日的行政拘留,明显处罚不公,应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变更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作出的隆公(桃)决字[2022]第109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内容为对申请人文**行政行政拘留二日。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2年 8 月29 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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