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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复〔2022〕37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2〕37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56881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9-06 有效期: 永久
隆政复〔2022〕37号

    申请人:易**,男,汉族,1978年7月3日出生,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梨子园社区桃洪中路。
    委托代理人:王*,湖南湘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申*军,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文*威,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特别授权。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隆公(桃)强戒决字[2022]第004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易**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隆公(桃)强戒决字[2022]第004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书面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申请人易**于2022年6月27日主动打社区民警电话要求去公安局做毛发检测,检测结果三次都超标成阳性,申请人已经几年没有吸食毒品了,对这个结果有异议。派出所把申请人带进所里做材料,再次拿去检测结果成甲基苯丙胺阳性,于是被申请人决定给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申请人曾提交投诉信,要求公安机关给予重新取样、再次检测机会,但是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只体现二次检测结果,对第三次检测结果0.31的数值只字不提,申请人对此有异议,认为程序不合法,故提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易**因吸食毒品于2006年被隆回县公安局劳动教养两年,2014年因吸食毒品(冰毒)在江西省上饶市被强制戒毒两年,2022年06月27日15时许,被申请人民警带领有吸毒前科人员易**到隆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进行毛发检测,第一次检测结果显示易**的甲基安非他明数值为0.73ng/mg,第二次检测结果显示为0.49ng/mg。两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侦查员将从易**后脑勺3厘米处提取的毛发送往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测,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易**毛发样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结果呈阳性。易**对其毛发检测结果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申辩,证实易**在毛发提取之日六个月内有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存在。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前科、吸毒成瘾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为经实验室检测易**毛发样品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公安部《涉毒人员毛发样本检测规范》第十条之规定,表明易**在毛发样本提取之日(2022年6月27日)前6个月以内摄入过毒品且排除易**因病服药或者被诱骗、强迫吸毒情形,易**未能对鉴定机构的检验意见作出合理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且易**曾因吸毒被劳教和强制隔离戒毒,易**六个月内曾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成立,根据《吸毒成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之规定,易**吸毒成瘾严重成立,完全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法定条件。二、该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行政案件受理、传唤、调查、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拘留、通知家属等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易**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易**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予维持隆公(桃)强戒决字[2022]第004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接报案登记表。证据2,受案登记表。证据3,吗啡/K粉/病毒报告单二份。证据4,传唤证。证据5,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据6,隆公(桃)决字[2022]第142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7,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证据8,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证据9,提取笔录。证据10,提取笔录。证据11,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受理通知书。证据12,鉴定聘请书。证据13,湖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14,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据15,到案经过。证据16,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证据17,吸毒成瘾严重认定意见告知书。证据18,公安行政处理告知笔录。证据19,隆公(桃)强戒决字[2022]第004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据20,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证据21,对易**的询问笔录。证据22,对易**的询问笔录。证据23,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证据24,对易**的询问笔录。证据25,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据2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据27,易**毛发提取视频。
    本复议机关认定以下事实:2006年申请人易**因吸毒被隆回县劳动教养两年,2014年因吸食毒品(冰毒)在江西省上饶市被强制戒毒两年,2022年6月27日,申请人在民警带领下到隆回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进行两次毛发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甲基安非他明呈阳性。当日,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又委托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易**毛发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鉴定意见书显示易**毛发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隆公(禁)毒瘾认字[2022]第109号吸毒成瘾认定意见书,认定易**吸毒成瘾严重,并作出隆公(桃)决字[2022]第142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易**行政拘留十五日。2022年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隆公(桃)强戒决字[2022]第004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并于当日执行。2022年7月25日,申请人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重新检测申请书》,要求重新提取毛发样本进行检测。2022年8月1日,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委托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对2022年6月28日提取的毛发样本重新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送检的“易**”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易**于2022年6月27日被检出毛发甲基苯丙胺成分呈阳性,其不能对毛发检测结果作出合理解释,且排除被动吸毒情形,证明申请人在毛发提取之日前六个月内有吸食毒品的违法事实存在。申请人于2014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经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因此被申请人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正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于2022年6月30日作出的隆公(桃)强戒决字[2022]第004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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