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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政复〔2022〕34号
文件名称: 隆政复〔2022〕34号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5688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行政复议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2-09-06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9-06 有效期: 永久
隆政复〔2022〕34号

    申请人:隆回恒*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罗**,湖南志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隆回县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罗**,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颜**,湖南远达律师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该局政法股负责人,一般授权。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水利局作出的隆水罚决字〔2022〕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隆回恒*实业有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隆回县水利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公开听证审理,该案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申称:一、行政处罚认定申请人违法的事实不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江子田电站于2019年4月份第三台机组(最后一台)试运行,至今近三年时间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由认定申请人属违法。被申请人以2019年4月份开始计算电站竣工验收1年时间期限,申请人认为明显不当,应从2021年10月20日起计算1年内的竣工验收时限。二、行政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不足。1、被申请人适用《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认定“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但电站之前的专项验收和阶段验收没有完成,无法进行竣工验收的,不属于“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未竣工验收并不等同于未验收。申请人已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不是处罚依据中的“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是正处于验收当中。三、申请人主观上不存在违法故意。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机组运行发电问题上涉嫌违反相关规定,但申请人主观上并无故意,其违法行为属轻微,且情有可原,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辩称:一、申请人建设营运的江子田水电站于2019年4月最后一台机组试运行,至立案处罚时已近三年时间,其未经竣工验收投入运行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二、申请人违反了《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水利工程项目建设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据《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三、被申请人履行了立案、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及听取陈述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及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隆回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邵阳市水利局《关于下达<隆回县江子田水电站工程下闸蓄水阶段验收鉴定书>的通知》,拟证明2018年12月27日电站工程通过下闸蓄水阶段验收;证据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拟证明2019年5月18日电站通过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证据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2019年10月18日电站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证据4,正常蓄水位阶段移民安置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实验报告、竣工移民安置验收报告,拟证明电站于2018年10月完成正常蓄水位阶段移民安置初验,2020年6月5日通过正常蓄水位阶段移民安置验收,2021年6月16日通过工程竣工移民安置初验,2021年9月23日通过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证据5,隆回恒*实业有限公司及县水利局的请示报告,拟证明申请人为各阶段的移民安置验收向市、省移民部门和县、市、省水利部门申请验收的过程。证据6,隆回恒*实业有限公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验收资料清单移交情况,拟证明申请人于2022年4月12日向县水利局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县局和市局已收到验收资料。证据7,《关于实施江子田水电站扶贫工程项目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隆回县江子田水电站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实施方案》、《隆回县江子田水电站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协议书》,证明江子田电站列为2018年国家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补助资金3320万元。根据政策要求申请人必须在2018年如期建成并试运行发电投产,且从2018年7月1日起申请人应每年分两次(每半年99.6万元)主动将运行发电产生的扶贫收益金上缴至县小水电公司专用账户,专项用于隆回县的相关扶贫项目。所以电站一直在运行发电是事关扶贫政策的落实,也是隆回县人民政府的要求。证据8,银行交易记录电子回单,申请人按国有资产管理协议书的约定从2018年下半年起每半年主动将运行发电产生的扶贫收益金99.6万元上缴至县小水电公司专用账户。证据9,湖南省水利厅官网的新闻报道,江子田电站列为2018年小水电扶贫电站后,为落实中央扶贫资金政策,在隆回县人民政府的支持下实现当年立项申报,年内投产受益的目标,为隆回县的脱贫攻坚及后续的乡村振兴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电站在2018年建成投产运行发电产生扶贫收益得到省水利厅的官方积极肯定。证据10,电子回单,拟证明被申请人下属的隆回县小水电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申请人支付小水电扶贫款3320万元的事实。
    被申请人隆回县水利局向本复议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水事案件立案呈批表。证据2,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执。证据3,对胡松军的询问笔录。证据4,对祝和雄的询问笔录。证据5,水事案件调查报告。证据6,案件合议笔录。证据7,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证据8,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证据9,申请人关于江子田水电站竣工验收情况的书面汇报材料。证据10,邵阳市水利局关于下达《隆回县江子田水电站工程下闸蓄水阶段验收鉴定书》的通知。证据11,邵阳市库区移民事务中心关于印发《湖南省隆回县江子田水电站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初验报告》的通知。证据12,湖南省隆回县江子田水电站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初验报告。证据13,江子田水电站的环保验收意见。证据14,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证据15、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本复议机关认定以下事实:隆回县江子田电站地处隆回县北山镇莫家村、邵阳县长乐乡伏溪村、渡头村境内,位于元木山与渣滩两个梯级水电站之间,装机总容量1.65万千瓦,设计年平均发电量4833万度。该电站由原湖南浙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07年开工,截止2009年10月,该公司已完成项目厂房及大坝工程量的45%,后因资金链断裂停工。2011年,江子田电站项目建设各债权人陆续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9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福建省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拥有湖南浙西公司优先受偿债券2968万元,另支付湖南浙西公司1300万元转让款后,依法取得江子田电站的现有财产和全部资产以及与外单位签订的合同权利和相关权益的所有权。2015年12月4日,隆回恒*实业有限公司与福建汀江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项目转让协议,隆回恒*实业有限公司以4760万元人民币的收购价款取得江子田水电站资产所有权。2017年4月28日,隆回县人民政府与隆回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湖南省隆回县江子田水电站项目招商合同书》,县人民政府指定被申请人为合同的跟踪管理部门,并组建专门指挥部全面推动江子田电站续建。2018年6月,电站主体工程完工。2018年5月,该电站被省发改委、省水利厅列为国家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中央财政投入补助资金3320万元。2018年6月20日,隆回县人民政府形成《关于实施江子田水电站扶贫工程项目的县长办公会议纪要》,会议决定同意由县水务局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在2018年7月底前将中央扶贫水电站专项补助资金3320万元一次性拨付至申请人账户内;授权县水务局下属的县小水电公司作为该电站国有投资的出资人代表管理国有投资并计提国有资产收益金,提取期限不少于20年,每年提取收益不少于199.2万元。2018年6月28日,隆回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隆回县江子田水电站农村小水电扶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国家扶贫补助资金3320万元注入申请人公司后形成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存续期为2018年至2038年;验收投产后,申请人每年分两次将扶贫收益金上缴至县小水电公司专用账户内。2018年6月29日,隆回县小水电公司、隆回县水务局、隆回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隆回县江子田水电站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国有资产管理协议书》,约定由县小水电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在2018年7月底前一次性将上级专项投资3320万元拨付给申请人,以及扶贫收益金的上缴方式。2018年8月2日,隆回县小水电公司将该笔投资款拨付给申请人公司账户。2018年9月起,电站三台机组先后并网发电,并按协议每年分两次将扶贫收益金上缴至隆回县小水电公司账户。该电站先后于2018年12月27日通过下闸蓄水阶段验收,于2019年5月18日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专项验收,于2019年10月18日通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于2018年10月完成正常蓄水位阶段移民安置初验,于2020年6月5日通过正常蓄水位阶段移民安置验收,于2021年6月16日通过工程竣工移民安置初验,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验收。由于电站尚有部分工程未完全竣工,至今未通过竣工验收。2021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以江子田电站未竣工验收投入运行为由,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申请人提交书面汇报材料,承诺进行整改,并力争在2022年5月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准备工作。2022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5月1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并处以罚款三万元。
    本复议机关认为:查处水事违法案件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在办理案件时不仅要核实违法事实、遵循法定程序、正确适用罚则条款以及裁量权基准,还需要考量违法行为人的违法动机、主观故意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予以定性、定量分析,从而作出正确、合理以及有利于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特别是对于违法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明显,其与行政机关之间存在较为复杂的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的关系,难以利用现有的法律和政策对自己的行为予以明确指引时,行政机关应当全面考虑客观因素,结合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个维度,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行政协调、强化服务等配套措施予以综合施策,而不应简单处以行政处罚。本案中,隆回恒*实业有限公司在湖南浙西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江子田水电站失败后接手续建,对推进项目建设和保障行洪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尤其是江子田电站被列为2018年国家农村小水电扶贫项目,国家扶贫投资注入企业形成了国有资产并产生收益,水行政主管部门更应予以支持。尽管在建设过程中,因部分扫尾工程未及时竣工,以及阶段性专项验收需要的时间较长,导致该电站未能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以及通过最终的竣工验收,同时由于政府层面的积极推动以及上级水利部门对扶贫工程投产进行督导等客观原因,该电站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运行以及并网发电,确实违反了《湖南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但因该电站获得了县水利部门按国有资产管理协议约定经验收合格后转移支付的3320万元的扶贫投资以及按期投产后上缴扶贫收益金的需要,导致申请人在遵守法律规定和履行行政协议之间难以取舍,根据法不强人所难原则,申请人因受客观环境限制、经综合权衡和审慎考量而将电站投入运营的作法并非恶意侵犯行政管理秩序,应得到法律上的宽容,根据行政权的谦抑性原则、《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的包容审慎执法原则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行政机关不应教条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此外,被申请人隆回县水利局下属的县小水电公司按协议约定将扶贫投资款转账支付给申请人,并接收其上缴的扶贫收益金,说明被申请人已经知道申请人将电站投入运行的事实,同时主观态度为消极允许,但被申请人未及时予以查处,而是在电站第一台机组并网发电的三年后以电站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运行为由实施行政处罚,足见该处罚并非为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行政管理秩序,执法动机不正确,亦违背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本复议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隆回县水利局的隆水罚决字〔2022〕05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2年 8月29 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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