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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秀英:
你因对申请人隆回县公安局于2016年3月31日对你使用警械的行为不服,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复议机关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现已收悉。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该行为发生在2016年3月,距今已有5年之久,已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