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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
隆政复不受字〔2021〕1号
李喜红:
你因不服隆政土私建字(2012)第4189号建房许可证,于2021年4月9日向本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为:1、请求撤销隆政土私建字(2012)第4189号农村建房许可证;2、请求被许可人和第三人负举证倒置责任;3、请求依法对罗治金方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一次性赔偿到位;4、第三人罗治银故意损坏金政土宅建(2019第153号NO:20190344有证房屋,恢复原状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经审查,你与罗治金曾于2019年7月6日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隆政土私建字(2012)第4189号农村建房许可证,邵阳市中级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25日作出(2019)湘05行初85号行政裁定书,驳回你与罗治金的起诉。后你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2019)湘行终232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你不得就该行政许可行为提起行政复议,但是你仍然享有向检察机关提起检察监督申请的权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你不得就该行政许可行为向复议机关附带提出赔偿申请,但是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单独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对你提出的关于请求他人承担损坏房屋的不利后果及恢复原状的请求,由于损坏房屋并非行政机关所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受案范围,你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综上所述,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17条之规定,决定对你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2021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