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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0-00763 发文编号: 隆政函〔2020〕21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03-1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0-03-10 有效期: 永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湘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自然资发201929号),经县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工作范围:本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

二、工作内容:以已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权籍)调查结果为基础,完成房地一体权籍调查,全面查清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形成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权籍调查完成后,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相关要求,各乡镇(街道)以村(居)组集中收集申请材料,乡镇(街道)审查确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批量受理、审核、登簿的方式,依法定程序审核审批,开展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三、工作模式: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权籍调查按照总调查模式开展。

四、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行政审批局密切配合,各乡镇(街道)村(居)组需做好权籍调查、指界、确认和纠纷处理工作。

五、完成时间:2020年11月30日前基本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不动产确权登记,实现“应登尽登”。

六、配合事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构)筑物范围涉及的相关权利人应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七、其它:单位指界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指界提交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参加指界的,需提供符合法定形式的指界委托书和代理人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0年310


解读链接: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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