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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9-00385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19〕2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9-05-15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19-05-15 有效期: 长期公开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隆回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隆回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5日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和《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9〕5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精神,保障残疾儿童得到及时有效康复救助,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全面建立覆盖城乡、政策衔接、运行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保基本、托住底,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提供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康复救助范围

(一)救助对象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户籍:具有隆回县户籍(或在隆回县领取有效居住证)。

2.年龄:0—6岁(其中,语后聋的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7岁)。待条件成熟后,尽力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每年8月底前由县残联组织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残联对新增残疾儿童分类别和年龄段筛查统计。

3.康复适应范围: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4.家庭经济状况: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中的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流程”执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尽力放宽家庭条件限制。

三、康复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为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600元(其中市级财政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补助,中央、省市级财政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配套)。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

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它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

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其中80%用于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待条件成熟后,根据残疾儿童康复需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适当增加救助内容,提高补助标准。

(三)康复救助程序

1.申请

(1)评估。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2)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申请时所需提交的材料有《隆回县0-6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残疾人证、户口本及委托人或机构的证明材料。

2.审核

县残联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由受理人对申请人、法定监护人及委托人或机构、身份证、户口本进行审核,对于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救助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由县残联根据就近就便的原则安排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四、经费保障与结算

1.按照应救尽救和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县财政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县残联就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服务方式、服务期限、服务地点、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后,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在救助限额标准内据实结算。

2.每年2月底前,县残联要向县政府、市残联报送上年度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前数据、绩效报告。8月底前报送下年度实名制康复救助服务需求及资金预算。

3.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残联根据情况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4.在湖南省脑瘫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和本市(含县)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由县残联与定点康复机构按季度进行结算。结算采取分两次支付的方式,救助儿童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时间满三个月后支付年度康复救助经费的40%,其余60%经第三方验收合格后支付。

5.经县残联组织审核同意转介至其他市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康复训练结束后持财政收款收据等凭证到县残联按救助标准予以结算。结算时间为次年2月。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政府负责制。成立隆回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重要内容,组织每年的0-6岁残疾儿童的筛查上报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直各单位要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财政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1.残联组织要按照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残疾儿童筛查、救助对象的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以及康复救助工作的宣传、培训、指导、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

2.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

3.财政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使用上级拨付的残疾儿童康复经费和本级经费,对康复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4.卫健部门要依托卫健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登记、报告制度,与县残联实行信息共享。推动康复医学诊断标准、评估量表和应用技术规程的研发与推广工作,逐步推行康复医学与残疾预防的有效对接。加强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康复技术培训。

5.医保部门负责对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监督,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

6.教育部门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加强对承担康复救助任务学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学前班开设康复训练内容,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提供保障。

7.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低保家庭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对其他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可予以临时救助。加强对福利机构内设康复点的组织管理和有效监管。

8.应急管理部门要负责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二)加强能力建设

要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举办康复机构。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训培养,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切实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经办能力,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三)加强综合监管

县残联要主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指导定点康复机构规范内部管理、改善服务质量、加强风险防控,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责任事故,确保残疾儿童人身安全;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康复服务定价机制,加强价格监管;建立覆盖康复机构、从业人员和救助对象家庭的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做好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交换共享;积极培育和发展康复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加强宣传动员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政策解读和宣传,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有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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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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