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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发文编号: | 隆政函〔2019〕1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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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制止坟山纠纷的通告
清明将至,为预防和制止坟山纠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林土地属国家或集体所有,坟山是山林土地的一部分,同样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在坟山上通过合法程序或由于历史原因已经建造的工厂、机关、学校、房屋、道路、桥梁与农田水利设施,开辟的田土、茶场、林场、园艺场,种植的林木、果树、农作物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和破坏。姓氏宗祠土改时已收归国有或由国家分配给集体或个人使用的,任何宗族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入、侵占。
二、坚决禁止一切宗族活动;禁止非法修建和恢复祠堂;禁止强迫他人参与扫墓活动;禁止以任何形式向群众摊派或强收扫墓粮款和族谱乐捐款;禁止在已经自然消失的坟墓上举行祭祖活动;禁止扫墓时损坏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物;禁止在有争议的土地上葬坟;禁止利用族谱争坟地和强占山林、土地或挖掘毁坏他人坟墓;禁止以祭祖为名,制造宗族矛盾,挑起群众纠纷;禁止在坟地焚烧柴草等易燃物品。
三、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国家公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和村组干部,都要模范遵纪守法,不得参与或幕后指挥、支持封建宗族迷信活动。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领导,旗帜鲜明地反对封建宗族迷信活动,要利用各种宣传工具,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移风易俗、崇尚科学和政策法制教育。要密切关注坟山纠纷动态,发现苗头,果断制止,妥善处理,对已经处理的坟山纠纷要坚决按协议或决定执行。
五、对煽动、策划、挑起坟山纠纷的组织指挥者、幕后操纵者和主要参与者以及对违反规定用火引发森林火灾等违法行为者,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8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