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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8-00379 发文编号: 隆政发〔2018〕16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11-27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8-11-14 有效期: 长期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有关单位:

《隆回县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概算管理的若干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概算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16〕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85号)、《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7〕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隆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是指由县安排政府性资金(含县本级预算资金、中央预算内资金及投资补助、省预算内资金及投资补助、市预算内资金及投资补助、县级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县级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投资建设,且建设责任主体为县内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二章 概算审核程序

第三条 在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等文件资料,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和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第四条 编制概算主要包括工程建设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其中征地拆迁补偿费、管线迁改费分别单列)、预备费和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管线迁改初步设计,并据此编制概算明细表纳入项目初设概算。

第五条 编制概算须向概算审查部门报批。政府性投资建设的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项目,编制概算报县发改局会签后,分别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其他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编制概算,由县发改局审批。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依法选择并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经符合资质要求的独立审图机构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七条 房建、市政类总投资400万元以下(不含)且不新征建设用地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可以不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估算投资进行控制,完成施工图设计审批(备案)。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控制投资成本,规范概算审批和调整,实行全程造价控制,提高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投资效益。

第九条 严格概算控制。项目初步设计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控制要求。

(一)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复的投资估算10%以内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报县发改局核定额度后由概算审批部门批复;

(二)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研批复的投资估算10%的(不含征地拆迁补偿费和管线迁改费)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方案设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项目建设单位重新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修改初步设计及概算,重新报批。

第十条 严格概算监管。各部门应加强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概算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批复的概算以内。

(一)项目主管部门和概算审批部门对项目概算管理负监督责任,按照批复的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及原材料采购等重要环节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概算控制负直接责任,按照批复概算严格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设计、监理、评估、勘察、施工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

(四)未批复初步设计概算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其建设投资按资金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规模进行控制。

第十一条 严格预算编审。建设单位应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组织施工图设计。其中,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批复设计概算中对应的工程建设费用及基本预备费之和。

(一)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审查合格后的施工图组织预算编审,严格控制和预防因预算漏项(量)、暂定工程量变化、暂估价调整、重大设计和施工变更等引起的大额投资增加,并对预算编制成果进行内审把关,及时纠正超概算行为。

(二)行业主管部门严格组织施工图审查,控制设计漏项(量);县财政局严格按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组织财评,及时发现和制止超概算行为。

(三)勘察、设计、施工和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对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图预算控制履行相应责任。因服务质量不高和服务不到位造成较大影响的,根据社会信用体系的有关要求,进行不良记录登记;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1-3年内不得进入隆回市场开展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 概算调整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后,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需调整且将会突破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概算审批部门正式申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三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因建设期材料、人工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概算审批部门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申请调整概算的,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原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或核定文件;

(二)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核定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三)与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的补充协议(合同);

(四)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五)调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申请调增概算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不含),或虽超过百分之十但超概算额度100万元以内(含)的,对于使用项目预备费可以解决的,不予调整;对于确需调整概算的,按《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7〕13号)“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后,由核算审批部门按程序予以核定调整;如确有必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调整概算进行评审。调整概算超过10%以上的,先进行审计,再提交政府审定后,才能予以调整。

第十六条 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申请调增概算幅度超过原核定概算50%的,一律重新进行设计和编制概算。

第十七条 申请调整概算的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业主单位,如未按法定程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概算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负责将违规超概算情况通报县纪委监委;县纪委监委作出处理意见后,再由概算审批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复调整或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县发改、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概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在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概算管理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法行为的,参照《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隆回县政府性投资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隆政发〔2017〕13号)“第七章”相关条款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一审: 二审: 三审: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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