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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隆回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件名称: 关于转发《隆回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12-00326 发文编号: 西政发〔2012〕10号
公开目录: 财政预决算 公开责任部门: 西洋江镇
发文日期: 2012-07-09 公开形式:
生效日期 : 2012-07-09 有效期: 长期公开

西政发〔201210

关于转发《隆回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

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现将《隆回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隆政办发〔20128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洋江镇人民政府

一二年四月九日

《隆回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规范化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农村基层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集体会审、财务公开、委托代理"原则。

第三条 乡镇财政所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委托代理职能并提供免费服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与乡镇财政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条 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

权和收益权"四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流程、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的负责人,对本村经济组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及职责

第六条 乡镇财政所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合理设置会计、审核和档案管理等岗位,并配备相应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岗位工作人员, 集中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具体负责村集体经济收支结算,管理银行账户,发放备用金,审查收入是否及时解缴到位,开支是否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手续是否完备,依托乡财县管乡用财务核算软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协助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等。

第八条 审核岗位由乡镇财政所长担任,负责对会计业务工作进行监督,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财务事项进行审查。

第九条 档案管理岗位人员,严格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档案。

第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会计、出纳,只设一名报账员。报账员由村民代表大会或党员组长会议从村固补干部中推选产生,财务审批人不得兼任。村报账员负责编制本村年度财务收支计划,负责备用金管理,原始凭证初审,参与财务会审,定期向乡镇财政所报账,并登记财务收支备查簿。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补助收入、公益事业筹资及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政府收费规定取得的收入,一律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必须在七天内缴入设立的村级资金专户,不得使用白条收款,严禁坐支挪用和公款私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元,主要用于支付日常零星支出,由村报账员负责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做到会计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真实合法,经手人、证明人签字,村民主理财小组会审后由审批人签字才能报账。

第十五条 所有支出必须经村民主理财小组会审同意,由村委员会主任一支笔审批。单笔日常开支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必须经村民代表表决同意,报账时并附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村级组织运转等财政性资金中不得列支招待费,其它自有资金中需列支招待费的,应从严控制。

第十七条 差旅费,参照现行隆回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村干部报酬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改[2009]2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党员、组长的误工补助,可按实际误工不超过30/天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条 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第二十一条 报账流程,按以下步骤进行:

1.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经济业务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原证。由经手人、证明人注明用途并签字,交村报账员初审。

2.村报账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并签字后,提交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

3.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报账或退回补办手续。当事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否决有异议的,可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4.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村报账员将已加盖村务监督委员会审核专用章的原始凭证,报送村财务审批人联审联签。重大事项支出,须经村支"两委"研究决定,特大事项支出还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审查通过后方可签批报账。

5.村报账员对已审批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然后填制汇总整理凭证和报账单(一式两份,分为存根联、记账联)并定期向乡镇财政所报账。

6.乡镇财政所对村报账员报送的原始凭证及汇总整理凭证进行审核,对审核无误的日常支出,由乡镇财政所会计、所长在报账单上签字,对专项资金支出,还须乡镇分管财政领导签字。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7.需付款或转账的开支,由乡镇财政所会计开具支票,交村报账员或直接支付给当事人。

8.财政所会计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登记总账、明细账并编制会计报表。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资产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包括流动资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三条 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固定资产管理。集体山林土地、山塘水库等承租和房屋、设施、设备新建、变卖或出租时,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四条 会计岗位人员负责资产核算,增减变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村报账员负责资产台账登记及实物管理,村委会定期组织清查,做到账实相符。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村报账员负责按其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并及时掌握债权债务结存情况。

第二十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抵押、担保。严格控制发生新的债务,如兴办公益事业确需举债,应落实偿债来源与计划,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实施。

第二十七条 依法清收村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对内部农户往来欠款等,应按有关政策区别情况限期、定责进行清收。

第二十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有效地整合利用资源,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增收节支,多措并举化解债务。

第七章 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健全民主监督制度,重大财务事项,必须严按照"四议两公开"。("四议"是指村党支部会提议、村支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是指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职责:参与制定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监督检查日常经济活动和财务活动,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公开,向有关部门反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确保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按制度运行,并体现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意愿。

第三十一条 乡镇财政所应定期为各村提供财务公开资料,包括当年财务收支、干部报酬兑现、项目资金使用、涉农补贴发放及其它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项目等。

第三十二条 财务公开的形式包括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方设立固定财务公开栏,发放明白卡或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

第三十三条 财务公开的时间分定期和不定期。全年财务收支情况按季进行公布。项目发包、工程招标、涉农补贴发放及其它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即时公开,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县农经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的审计与监督,认真履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审计职责。每年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审计面不低于1/3的村,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实行届满审计或离任审计。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县农经局应不定期进行抽审并根据情况开展复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整改到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意见适用于隆回县范围内的行政村,乡镇居委会、社区的财务管理参照执行。有关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的管理按税务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意见由县财政局、县农经局负责解释。原有文件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一审: 二审: 三审: 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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