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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统一登记号: LHDR-2022-01001
索引号: 4305240029/2022-00358 发文编号: 隆政办发〔2022〕1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1-10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2-01-10 有效期: 2027-01-10
LHDR-2022-01001







隆政办发〔2022〕1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6个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
    《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6个应急预案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总 目 录

1.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隆回县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3.隆回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4.隆回县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5.隆回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6.隆回县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公众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各级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委网信办、县委办外事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隆回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领导机构可适时提高,成员可适时增加。
县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县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卫生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并加强统一调度;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调查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和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疫区需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牵头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发布急性工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现场记者采访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县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委办外事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涉外人员的管控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体系;负责电力供应保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对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监督学校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含幼儿园、校外文化类培训机构等,下同)或可能波及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对外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监测、评估和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组织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物品的市场监管,维持市场秩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等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民政局: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文旅广体局:协助做好全县文化市场、体育活动场所和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患者的医疗救治保障政策落实,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2.3  专家组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预防控制和临床、影像、检验等医学专家组成,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县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后勤保障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病害动物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物资保障组:县科工信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处置的物资保障、专用通信、公网通信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县、乡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动物(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教育等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健康、县市场监督、农业农村和应急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责任报告单位
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农业农村管理机构、教育机构等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相关单位的职务执行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 信息通报
县相关部门要与毗邻县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县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县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通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1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5)县级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县市区;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9)市州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30例以下死亡病例;
(11)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省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1.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内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有关部门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街道)应根据其他乡镇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乡镇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乡镇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乡镇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人员疏散、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2.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人员疏散、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2.4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省、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人员疏散、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内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 处置措施
县内有关行政部门接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4.3.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宣布疫区范围、实施疫区封锁等。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决定,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协助交通运输、交警等部门(单位)在重要路口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办)以及村(居、社区)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2 卫生健康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  
(4)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开展技术培训: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6)开展健康教育: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采集标本、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3.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按程序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医务人员的应急培训。
4.3.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要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在权限内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县科工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农业农村、应急、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储备能力。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科工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
6.3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卫生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
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
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本县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
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强制隔离措施
6.5 工薪待遇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和流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传染性疾病(简称传染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1.4  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的传染病防治原则,提高警惕,加强监测,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在我县的传播和蔓延。
(二)依法防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依法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依法实行隔离和医学观察。
(三)及时处置。坚持“早、小、严、实”的方针,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同时,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及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四)属地管理。传染病的监督监测、预防控制、疫情分析、疫情报告、医疗救治、实施隔离和医学观察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和全体市民必须服从县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隆回县传染性疾病应急指挥部(简称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委网信办、县委办外事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隆回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在重大疫情发生时,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立即转为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传染病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县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Ⅳ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响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县传染病疫情信息;牵头起草全县传染性疾病应急预案、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县传染病应急专家组,并加强统一调度;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调查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等构成的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组织制定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疫情的各项技术方案;对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传染病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并落实控制措施;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疫区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全县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调查处理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权限内全县传染病应急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现场记者采访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处置的相关公告;组织协调开展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传染病疫情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传染病疫情的网络舆情监控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委办外事组:做好传染病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涉外人员的管控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传染病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传染病应急服务体系;负责电力供应保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对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传染病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交通检疫、查验等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传染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监督学校落实传染病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含幼儿园、校外文化类培训机构等,下同)或可能波及学校的传染病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传染病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组织做好传染病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物品的市场监管,维持市场秩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制定传染病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配合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的传染病应急处置。
县民政局:负责对因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组织实施传染病疫情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处置;指导环卫系统的传染病应急与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文旅广体局:协助做好全县文化市场、体育活动场所和旅游行业传染病疫情的防控和应对处置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传染病应急中患者的医疗救治保障政策落实,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做好传染病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2.2.4 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传染性疾病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及现场应急处理,开展病因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开展健康教育等。
(三)卫生监督机构
主要负责对传染病疫情发生地的公共场所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工作进行监督执法。
2.3  专家组
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设立县传染病应急专家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组长,应急和疾控分管副局长、医政医管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影像、检验等医学专家为成员,为全县传染病疫情应急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市场管理组、宣传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社会稳定组、外事组、疫苗接种组、督导问责组等多个工作组,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牵头,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组成,负责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综合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文稿;负责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例会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收集、整理、上报传染病应急工作信息;负责处理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件;负责起草、审核以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名义印发的文件;负责发布传染病应急工作动态;负责重大会议组织、重大事项的协调、推动以及组织开展传染病应急督查督导等工作;负责县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的起草和印发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疫情防控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落实全县传染病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设立流调溯源、信息排查和地区协防、隔离转运、重大活动疫情防控、数据应急、疫情监测与研判、教育防控、农村城市社区疫情防控等工作小组;组织制定和修订传染病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全县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直报)、疫情处置等工作;督促指导做好酒店、景区等区域和旅游行业的疫情预防与应对处置,督促指导做好县内船舶、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研究制定流调溯源策略,统筹流调力量,加强流调人员培训,开展流调和疫情研判;强化疾控、公安、通信、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密接者和次密接者,并做好追踪管理;研究制定区域协查策略,有序开展协查工作;做好密接者、次密接者等重点人群转运和集中隔离工作;指导全县重大活动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完善疫情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传染病患者诊断和救治等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传染病相关诊疗技术方案,并对落实情况组织督导检查;指导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管理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市场环境整治,必要时采取休市、关闭等措施;加强监管,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相关防治药品、试剂、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质量监管、检验检测和供应保障,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做好与疫情防控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承担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协调组织传染病应急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疫情信息、政策举措和工作进展;负责组织开展县传染病应急指挥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宣传普及疫情防护科学知识;负责监测并协调处置涉疫舆情信息;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疫情防控社会宣传工作;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加强网络新闻发布的管理和引导;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承担县传染病应急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全县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含仪器、设备、专用车辆、设施),研究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物资保障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根据疫情防控物资需求动态,调整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落实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采购、运输、储备、调拨等方面事宜;落实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储备和调配及疫情防控相关支出等方面资金;争取国家、省、市发改委对有关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和紧缺物资调配的支持;做好煤电油气保障工作;组织专家对药品、医疗器械等进口疫情防控物资进行鉴定并提出使用意见;完成国家、省、市疫情防控物资调拨任务;反馈、汇总物资保障工作信息,上报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对疫情防控物资的保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查;承担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协调疫情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加强疫情监管,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在交通站点、场所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对相关病例、密接者、次密接者实行临时隔离、留验和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承担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网格化落地查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依法处置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医学观察措施,依法保障防控工作秩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为防疫救治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安全提供保障;维护疫苗接种秩序;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医疗秩序的行为;承担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事组:由县委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做好全县疫情防控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及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研究疫情对我县教育、科技、经贸、文化、旅游和人员往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做好我县以工作、留学、探亲、私人访问等目的来访的外籍人员管理工作,做好在我县外资项目企业及我县在境外项目企业的人员防疫、复工复产、对外贸易稳定等工作;利用各种平台数据,为外防输入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承担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疫苗接种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县传染病应急处置中的疫苗紧急接种工作;统筹全县紧急接种疫苗的采购和接种服务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全县疫苗紧急接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承担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问责组:由县纪委监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督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文件政策、部署要求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负责督查各行业领域、各单位部门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负责疫情防控不力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一)建立传染病监测网络
建立三级传染病监测网络:县疾控中心(一级);县级医疗机构和乡镇(街道)卫生院(二级);村卫生室(三级)。
(二)设置监测点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特征及防治工作需要,暂定各县级医疗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卫生院为传染病疫情的监测点医疗机构,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
(三)监测信息报告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要根据传染病疫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例监测,每日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收治病人的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他医疗机构要按照传染病疫情的疾病分类及诊断标准,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对各医疗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邵阳市疾控中心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必要时组织专家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并向县政府和邵阳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传染病疫情预警信息,并根据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包括传染病突发疫情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责任报告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卫生检验检疫机构、农业农村、教育机构等为责任报告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相关单位的职务执行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传染病疫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应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接到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的县卫生健康局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传染病疫情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经确认,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3.3.4报告内容
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疫情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疫情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疫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应包括疫情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信息通报
县相关部门要与毗邻县加强协作,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传染病疫情影响范围超出本县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各部门要建立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发现发生人畜共患病时,应及时进行通报,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传染病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传染病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Ⅳ级传染病疫情
(1)腺鼠疫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县卫生健康局认定的其他一般传染病疫情。
4.1.2 Ⅲ级传染病疫情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
(2)发生腺鼠疫流行,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其他县市区;
(3)霍乱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其他县市区,或市州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霍乱疫情;
(4)一周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市州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传染病疫情。
4.1.3 Ⅱ级传染病疫情
(1)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的疫情波及其他的县市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确诊病例;
(3)一个市州行政区域内发生腺鼠疫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州;
(4)霍乱在一个市州行政区域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市州,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到2个以上县市区;
(8)省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
4.1.4 I级传染病疫情
(1)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内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我省在内的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波及临近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我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省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传染病疫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传染病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有关部门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患者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未发生传染病的乡镇(街道)应根据其他乡镇发生的传染病发展趋势,分析本乡镇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密切保持与传染病发生乡镇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组织做好本乡镇应传染病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传染病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2 Ⅲ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市传染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隔离转运、现场消毒、疫苗紧急接种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2.3 Ⅱ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省、市传染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隔离转运、现场消毒、疫苗紧急接种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2.4 Ⅰ级传染病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省、市传染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现场隔离、疫区的确定与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隔离转运、现场消毒、疫苗紧急接种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卫生健康局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4.3.2 处置措施
县卫生健康局接报传染病疫情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患病人员的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标本采集、环境消毒处理等,控制疫情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4.3.2.1 疫情控制
(一)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各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二)疫情信息监测和处理。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县疾控中心要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传染病疫情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等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有关情况要同时报告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和上级相关部门(单位)。
(三)流行病学调查。成立以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为组长,公安、工信、疾控中心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的流行病学调查组。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的领导、落实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支持。流调信息要及时向收治病人的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和次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人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实施隔离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县疾控中心负责。
(四)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监测点医疗机构对留院观察病例要就地隔离,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实验室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五)消毒处理。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六)疫点、疫区确定及控制措施。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4.3.2.2 医疗救治
在传染病疫情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成立以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为组长,各传染病治疗医院院长为副组长,临床、影像、检验等医学专家组成的医疗救治组,负责传染病病人的诊断、治疗等工作。
(一)监测点和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监测点医疗机构或非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为传染病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县疾控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县疾控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经会诊认为是传染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的,由县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转送至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监测点医疗机构就地隔离治疗,非监测点医疗机构由县120急救中心专用救护车将病人转送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
(二)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为传染病疫情的定点医疗机构,主要收治重大传染病疫情的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同时参与组成专家组负责全县传染病疫情的会诊工作。根据疫情的发展,县卫生健康局可随时指定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扩充的定点医疗机构,被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设置床位及配备相应设施。
(三)诊治及出院标准。对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推荐治疗方案和出院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尚未出台,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有关专家制定本县的相关标准。
(四)病情动态报告。定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疫情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后,病人救治情况要向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和县疾控中心进行日报告;病人病情发生明显变化时,要随时报告。监测点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疫情留院观察病例后,也要按上述方式向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和县疾控中心进行日报告和随时报告。
4.4 信息发布
传染病疫情发生后,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要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在权限内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终止
传染病疫情的末例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发病例出现,可以终止应急响应。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传染病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传染病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传染病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县传染病应急指挥部负责对传染病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传染病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传染病应急处理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保障
科工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传染病疫情预防、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
6.3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保障传染病应急中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防护物资等有关费用。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6.4  强制隔离措施
在对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由县公安局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6.5  工薪待遇保障
密切接触者经医学观察排除为非病人的,其隔离和接受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传染病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传染病防控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传染病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传染病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传染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传染病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传染病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2.4 专家组及职责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3 信息发布与通报
     4.4 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准备,指导和规范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流感大流行对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保障经济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流感大流行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流感大流行的防范和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坚持统一领导、联防联控,依法防控、科学应对,预防为主、有效处置,加强宣教、社会参与的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县辖区内流感大流行的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隆回县流感大流行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县委办外事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林业局、市生态环境隆回县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广体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县卫生应急资源,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Ⅳ级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汇总全县流感疫情信息;牵头起草全县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负责组建县级流感大流行防控专家组并加强统一调度;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负责制定流感大流行的防控技术方案;对流感大流行疫情进行监测、评估、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等措施和建议;组建、培训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救治队伍;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疫区需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协调全县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调查处理流感大流行应急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权限内流感大流行事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现场记者采访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处置的相关公告。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措施。
县委网信办:负责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的网络舆情监控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委办外事组: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涉外人员的管控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流感大流行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流感大流行应急服务体系;负责电力供应保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做好生活必需品和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协助做好对外经贸活动期间的疫情监管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疫情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提供与病例共用交通工具的密切接触者信息。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监督学校落实流感大流行的防控措施;配合做好学校(含幼儿园、校外文化类培训机构等,下同)或可能波及学校的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组织做好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做好流感防治物品的市场监管,维持市场秩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制定、落实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配合做好职业培训机构的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对因流感大流行疫情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送检;协助做好划定的控制区域内携带病原体的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组织实施流感大流行次生、衍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共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县文旅广体局:协助做好全县文化市场、体育活动场所和旅游行业流感大流行的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流感大流行事件中患者的医疗救治保障政策落实,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流感大流行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需要,完成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3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工作组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综合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市场管理组、宣传组、物资保障组、交通运输组、社会稳定组、外事组、疫苗接种组、督导问责组等多个工作组,分别由各职能部门牵头,由有关部门或专家共同组成,负责流感疫情的应对处置工作。
综合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县流感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审核重要文稿;负责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例会的组织和重要工作的督办;负责收集、整理、上报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信息;负责处理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各类文件;负责起草、审核以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名义印发的文件;负责发布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动态;负责重大会议组织、重大事项的协调、推动以及组织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督查督导等工作;负责县领导讲话、会议纪要的起草、印发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疫情防控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落实全县流感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设立流调溯源、信息排查和地区协防、隔离转运、重大活动疫情防控、数据应急、疫情监测与研判、教育防控、农村城市社区疫情防控等工作小组;组织制定和修订流感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组织对流感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开展全县流感疫情监测、报告(网络直报)、疫情处置等工作;督促指导做好酒店、景区等区域和旅游行业的流感疫情预防与应对处置,督促指导做好县内船舶、列车、汽车等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研究制定流调溯源策略,统筹流调力量,加强流调人员培训,开展流调和疫情研判;强化疾控、公安、通信、交通运输等部门协作,运用大数据分析方法,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密接者,并做好追踪管理;研究制定区域协查策略,有序开展协查工作;指导全县重大活动流感疫情防控工作;提出完善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流感患者诊断和救治等相关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流感相关诊疗技术方案,并对落实情况组织督导检查;指导各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院感防控和医疗保障工作,为医疗救治所需诊断试剂、药品等提供保障;提出完善医疗救治和院感防控工作的策略、措施建议;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管理组: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开展相关市场环境整治,必要时采取休市、关闭等措施;加强监管,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规范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相关防治药品、试剂、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等物资的质量监管、检验检测和供应保障,确保市场价格稳定;做好与流感疫情防控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监测和市场供应工作;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协调组织流感大流行应急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疫情信息、政策举措和工作进展;负责组织开展县流感应急指挥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宣传普及流感疫情防护科学知识;负责监测并协调处置涉疫舆情信息;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流感疫情防控社会宣传工作;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澄清事实;加强网络新闻发布的管理和引导;及时收集、整理和报送舆情监测等相关信息;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全县流感疫情防控物资保障(含仪器、设备、专用车辆、设施),研究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掌握物资保障工作的综合情况,及时根据流感疫情防控物资需求动态,调整生产、流通、库存及资源保障情况,协调落实流感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采购、运输、储备、调拨等方面事宜;落实流感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储备和调配及流感疫情防控相关支出等方面资金;争取国家、省、市发改委对有关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项目和紧缺物资调配的支持;做好煤电油气保障工作;组织专家对药品、医疗器械等进口流感疫情防控物资进行鉴定并提出使用意见;完成国家、省、市流感疫情防控物资调拨任务;反馈、汇总物资保障工作信息,上报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对流感疫情防控物资的保障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督查;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运输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协调流感疫情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加强疫情监管,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流感疫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必要时,在交通站点、场所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对相关病例、密接者实行临时隔离、留验和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网格化落地查人、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负责依法处置与流感疫情防控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医学观察措施,依法保障防控工作秩序;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为防疫救治人员和物资的交通运输安全提供保障;维护疫苗接种秩序;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医疗秩序的行为;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外事组:由县委办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统筹做好全县流感疫情防控所涉及的外事工作及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跟踪研究流感疫情对我县教育、科技、经贸、文化、旅游和人员往来的影响,并提出相应政策建议;做好我县以工作、留学、探亲、私人访问等目的来访的外籍人员管理工作,做好在我县外资项目企业及我县在境外项目企业的人员防疫、复工复产、对外贸易稳定等工作;利用各种平台数据,为外防输入工作提供信息化支撑;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疫苗接种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推进全县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中的流感疫苗紧急接种工作;统筹全县紧急接种疫苗的采购和接种服务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全县疫苗紧急接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承担县流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导问责组:由县纪委监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参加。负责督查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流感疫情防控工作系列文件政策、部署要求的学习贯彻落实情况;负责督查各行业领域、各单位部门流感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负责督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负责流感疫情防控不力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
2.4 专家组及职责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设立专家组,由疾病预防控制、临床、影像、检验等医学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跟踪国内外疫情信息、分析评估我县流感大流行风险及疫情趋势、提出应对策略及措施、开展技术指导等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流感大流行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教育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流感大流行的日常监测工作。
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卫生健康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流感大流行预警信息,并根据流感大流行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涉及到跨区域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行政部门批准。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报告流感大流行的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流感大流行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报告内容等按照《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流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流感疫情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Ⅳ级流感疫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新型流感病毒在县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我县尚未发现由此引起的人间病例;
(2)我县发现由新型流感病毒引起的人间散发病例或有限的人传人疫情,但尚无证据表明病毒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4.1.2Ⅲ级流感疫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新型流感病毒在县外造成持续传播的人间疫情,并传入我县,流感大流行的风险显著增加;
(2)我县发现新型流感病毒,且有证据表明已具备持续人传人的能力。
(3)一周内流感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4.1.3Ⅱ级流感疫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新型流感病毒造成社区水平流行,且波及2个以上县(市),并出现重症或死亡病例;
(2)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3)一周内流感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4.1.4I级流感疫情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全省新型流感病毒感染者病例数持续增加,且维持在较高水平;
(2)全省一半以上市州报告确诊病例,并出现较多数量重症病例或死亡病例;
(3)疫情对人群健康和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县卫生健康局加强疫情监测和实验室检测工作,强化相关异常事件报告;及时开展风险评估,调整监测和应对策略。
(2)医疗救治。县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病例收治于定点医疗机构,做好隔离治疗、消毒和院内感染控制工作,医务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重症及危重症病例视病情逐级转运。
(3)调查处置。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对病例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对病例的可能感染来源、潜伏期、传染期和临床表现进行认真调查,对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和调查,对出现症状者及时进行隔离和医学观察,采集病例和密切接触人员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参与现场调查处置人员做好个人防护。
(4)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隔离和医学观察场所,开展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为病例和医学观察对象提供生活保障。
(5)疫苗、抗病毒药物及诊断试剂等物资储备。县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应急保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或适当调整。
4.2.2 Ⅲ级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市流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
县流感指挥部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加强疫情及新型流感病毒的抗原性和耐药性变异等监测,强化其危害程度和风险评估;完善疾病流行特征,为疾病监测和预防控制提供依据。
(2)医疗救治。加强病人救治和转运等工作,加强医院感染控制。
(3)疫苗和抗病毒药物储备。完善疫苗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必要时,对密切接触者进行预防性服药。
(4)其他措施。做好医疗机构、学校、车站、机场、码头等重点场所和交通工具流感防控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教育群众出现流感样症状要及时就医,减少外出,外出时佩戴口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外公布咨询电话,接受群众有关流感防治知识的咨询。
4.2.3 Ⅱ级流感疫情的应急响应
在省、市流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县流感指挥部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持续加强疫情发展趋势研判和风险评估。学校开展因病缺课监测,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因病缺勤监测。
(2)医疗救治。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加强重症救治,降低病死率;建立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大规模救治患者的准备。必要时,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点。
(3)疫苗接种与抗病毒药物使用。及时调整和完善人群疫苗接种和抗病毒药物使用策略。必要时,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疫情发生地的高危人群进行预防接种工作。
(4)物资储备。根据流感疫情形势变化,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等工作。
(5)社会措施。县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课、限制集会等强制性控制措施;优先防控物资运输,确保生活必需品供应;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
4.2.4 Ⅰ级应急响应
在省、市流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县流感指挥部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响应措施:
(1)应急监测与风险评估。重点监测流感病毒变异,开展住院病例、重症、死亡病例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调查。
(2)医疗救治。持续评估医疗负荷,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完善对口支援机制,加强重症病例救治。
(3)社会措施。密切关注疫情和社会动态,依法落实强制隔离等措施,维护社会稳定。县人民政府积极开展有效社会动员,维护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鼓励和组织志愿者参与防控工作。
4.3  信息发布与通报
流感大流行疫情发生后,县流感应急指挥部要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在权限内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县科工信、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及时互通重要信息,健全与驻隆部队信息互通机制;与上级主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响应终止
流感疫情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流感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大流行流感病毒活动恢复到季节性流感水平,根据专家组的评估建议,县流感应急指挥部宣布进入恢复评估阶段。
5.1 善后处置
流感大流行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负责对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流感应急指挥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本区域、本系统内流感大流行的准备和应对工作检查总结与评估,也可由专业机构进行独立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医疗救护、疫情处理、实验室检验等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队伍要经常开展业务培训、实习演练,不断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6.2  物资保障
科工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做好流感大流行疫情防控、治疗等工作所必需的治疗、抢救药品、器械、疫情控制所需的消毒药品、现场处理的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流感大流行疫苗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并制定疫苗使用策略;县科工信局对相关疫苗的供应能力进行摸底调查,做好疫苗的调度。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应对流感大流行所需抗病毒药物需求评估,提出需求建议,制定使用策略与方案,组织开展耐药性监测;县科工信局做好调运准备,对相关抗病毒药物的供应能力进行摸底调查,做好调度的准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的管理和报告。
6.3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要保障流感大流行应急中所需药物、医疗器械、消毒药械、防护物资等有关费用。医疗保障部门要落实参保病人在诊断、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的医疗费用。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流感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和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流感防控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流感大流行疫情,提高全社会的应急能力。
7.2  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流感大流行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流感大流行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流感大流行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解释、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指导和规范全县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职业中毒事件防控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职业中毒事件及其危害,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使毒物一次或短时间内大量进入人体后引起人体发病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劳动者防范职业中毒事件的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职业中毒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职业中毒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职业中毒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规范,快速反应。各级人民政府和县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对突发和可能发生的职业中毒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置职业中毒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职业中毒事件。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指挥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职业中毒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隆回县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隆回县分局、县医疗保障局、县红十字会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领导机构可适时提高,成员可适时增加。
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
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工作,统一调度全县应急资源;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决定启动和终止一般(Ⅳ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检查督促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记录、报告、通报和汇总全县职业中毒事件信息;牵头起草全县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处置工作总结、评估报告,研究协调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具体问题;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措施和建议;负责组建县级职业中毒事件专家组,并加强统一调度;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调查严重影响劳动者健康的职业中毒事件;负责组织制定职业中毒事件防控技术方案;对职业中毒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统一组织实施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调查处置急性工业中毒导致的伤亡事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发布急性工业中毒事件信息;负责协调全县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调查处理职业中毒事件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职业中毒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现场记者采访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县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职业中毒事件有关的突发群体性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依法落实强制措施。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持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等。
县委网信办: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舆情处置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有关部门(单位)制定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规划,改善应急基础设施条件,组织落实建设资金,完善突发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服务体系;负责电力供应保障。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组织应急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涉事规模企业配合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职业中毒事件处置人员、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输工作;协助做好监管工作,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消毒,防止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工作;组织做好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地应急处置所需物资的质量监督工作;做好防治物品的市场监管,维持市场秩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民政局:负责对职业中毒患者及职业危害因素接触者的救济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组织实施职业中毒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信息通报监测、调查评估;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工作。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职业中毒事件中患者的医疗救治保障政策落实,做好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做好职业中毒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2.3  专家组
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设立职业中毒事件专家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预防控制和临床、影像、检验等医学专家组成,为全县职业中毒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2.4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根据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负责职业中毒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下设若干个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县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综合协调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后勤保障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的救治等工作。
现场处置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对现场进行清洗消毒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物资保障组:县科工信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处置的物资保障、专用通信、公网通信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事件影响区域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建立健全职业中毒事件监测预警网络体系,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各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职业中毒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县卫生健康、县市场监督和应急等部门按照要求,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组织落实各项监测措施,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发布职业中毒事件预警信息,并根据职业中毒事件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预警。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包括职业中毒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责任报告单位
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职业中毒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等均为责任报告单位。
3.3.2 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卫生监督人员、个体开业医生、相关单位的职务执行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职业中毒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发现职业中毒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县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接到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职业中毒事件一经确认,按照职业中毒事件网络直报的要求进行报告。
3.3.4 报告内容
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应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 信息通报
县相关部门要与毗邻县加强协作,建立职业中毒事件信息通报机制,一旦出现职业中毒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县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各部门之间要建立信息相互通报制度,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职业中毒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职业中毒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职业中毒事件(Ⅳ级)
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下死亡;
4.1.2 较大职业中毒事件(Ⅲ级)
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以上,50人以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4.1.3 重大职业中毒事件(Ⅱ级)
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4.1.4 特别重大职业中毒事件(I级)
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响应行动
4.2.1 一般(Ⅳ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有关部门(单位)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疫情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疏散安置和舆论宣传等工作;保证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用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有关部门按照责任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并综合评估;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乡镇(街道)应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做好以下工作: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性质和程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做好本乡镇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加强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根据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工作。
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4.2.2 较大(Ⅲ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市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人员疏散、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2.3 重大(Ⅱ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省、市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人员疏散、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2.4 特别重大(Ⅰ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响应
在国家、省、市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人员疏散、封锁;保证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病人救治、现场消毒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县内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 处置措施
县内有关行政部门接报职业中毒事件信息后,应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如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伤病人员的救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4.3.2.1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参与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  
(2)根据需要,调集本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向有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根据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开展群防群治:乡镇(街道办)以及村(居、社区)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职业中毒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5)维护社会稳定:协助有关部门(单位)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3.2.2 卫生健康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职业中毒事件专家组对职业中毒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督导检查:县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对全县或重点地区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4)开展技术培训: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培训工作。
(5)开展健康教育: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6)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  
(2)采集标本、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  
(3)做好医院内消毒、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  
(4)做好职业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职业中毒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职业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3.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职业中毒事件信息报告:做好职业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职业中毒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实验室检测: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按程序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  
(4)开展技术培训: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医务人员的应急培训。
4.3.2.5 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3.2.6 事故发生单位
    (1)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件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疏散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3)保护事件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件的材料、设备和工具;
(4)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5)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件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6)落实职业中毒事件指挥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
4.4 信息发布
职业中毒事件发生后,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要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在权限内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4.5  响应终止
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职业中毒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经评估分析,按照谁启动谁终止原则,经批准后,职业中毒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2  总结评估
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负责对职业中毒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应急指挥机构。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县科工信、卫生健康、市场监督、应急、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职业中毒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科工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
发生职业中毒事件时,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
6.3  经费保障
县人民政府将职业中毒事件防控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加大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保障力度,及时安排和拨付。
6.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县职业中毒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健康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职业中毒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职业中毒应急知识和健康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职业中毒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置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法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职业中毒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的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县卫生健康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4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2.6 应急联动机制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3.2 响应行动
3.3 应急处置
3.4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3.5 应急响应终止
4. 善后工作
4.1 善后处置
4.2 总结评估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经费保障
5.4 通讯与交通保障
5.5 信息保障
5.6 技术保障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6.2 应急演练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保障我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我县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湖南省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应急医疗救护指导方案》《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不懈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医疗卫生救援措施,对我县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做到早接警、早出警、早救援。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实行分级管理。县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单位按照预案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3)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科学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机构包括: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专家组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综医院、疾控中心和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2.1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卫健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发改、财政、公安、交警、民政、交通、市监、水利、自然资源、红十字会等部门有关领导为成员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部署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卫健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
2.2.2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
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开通对外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2.3 相关成员单位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根据实际需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建设规划;负责电力供应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需必要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医疗卫生救援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交通秩序,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民政局:负责对医疗卫生救援特困伤员进行临时生活救助,协调死亡人员尸体的运送和火化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物资等紧急运送,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
县水利局:负责协调组织开展水灾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开展地质灾害发生地区伤残人员搜救工作,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并做好相关工作。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3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先期到达现场的卫健行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任指挥长,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卫生救援工作。
2.4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建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由院前急救、急诊急救、危重症、心血管、创伤、烧伤、神经外科、骨科、传染病、职业病、食品安全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它工作。
2.5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2.5.1 医疗机构
县医疗急救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各级医疗机构主要承担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的后续治疗。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的伤病员。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服从县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和调度。
2.5.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2.5.3 卫生监督机构
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6  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可以要求在本辖区内省市驻隆及有关单位承担与其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可以按照程序报请军队、武警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3.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1.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3.1.3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州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1.4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突发放射事件和核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省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2  响应行动
3.2.1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用蓝色表示: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隆回县人民政府启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卫健行政部门接到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并同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及市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在处理一般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上级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向有关县市区通报。
3.2.2 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用黄色表示:
a.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启动市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在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救援的其他工作。
3.2.3 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用橙色表示:
a.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省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在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救援的其他工作。
3.2.4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用红色表示:
a.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b.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c.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在国家、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和有关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做好医疗救援的其他工作。
3.3  应急处置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县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以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指挥部主要负责人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县医疗救援小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3.3.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和方法迅速对伤病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四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分级、分区处理措施。
3.3.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合理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由现场医生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满足基本生命需要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迅速有针对性转往有关医疗机构。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运转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运转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3.3.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3.4  信息的报告与发布
3.4.1 信息报告
县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同时,立即将人员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健行政部门。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县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3.4.2 信息发布
县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要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3.5  应急响应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卫健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健行政部门。
4.  善后工作
4.1  善后处置
4.1.1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医疗救援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医疗救援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4.1.2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4.2  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结束后,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应在县人民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检伤分类、转送、指挥协调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卫健行政部门。
5.  应急保障
5.1  人员保障
卫健行政部门依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放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人员不少于30人。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服从卫健行政部门调动,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的装备。卫健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各级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综合应急救治能力。县人民医院为全县应急医疗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5.2  物资保障
县卫健、科工信、市监、应急、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根据医疗应急救援所需的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队伍装备及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并按《国家医药储备应急预案》和《湖南省医药储备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医疗救援物资储备。卫健行政部门要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到应急物资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保证应急第一时间的供应。
5.3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设立专项资金,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和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  通讯与交通保障
县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交通、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
5.5  信息保障
利用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决策指挥系统信息和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常规监测及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与传递等。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信息系统覆盖市、乡、村,实现医疗机构与卫健行政部门之间、卫健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
5.6  技术保障
5.6.1 医疗卫生救援体系
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规划,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卫健行政部门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信息系统,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6.2 急救机构
成立医疗急救指挥中心,指定县人民医院为我县医疗急救机构。
5.6.3 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交通伤、烧伤、脑外伤、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依托我县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医疗救治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救治、业务指导功能。
5.6.4 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水平。
6.  监督管理
6.1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应急救援的法律法规和医疗救援自救、互救常识,提高公众应急救援综合素质;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
6.2  应急演练
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救援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救援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省、市、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修订进行修订和补充。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健局制定和解释,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修订印发之日起施行。

隆回县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专家组
2.4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
      2.5 应急联动机制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4.2 响应行动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6.2 物资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通讯与交通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7.2 应急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名词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控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指导和规范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工作。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由天然气、液化气、二氧化碳、硫化氢等致使人体缺氧窒息的气体所造成的中毒事件,可参照本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始终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把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中毒事件损失和确保社会稳定最为预案应急处置工作的中心环节和重要任务。对可能引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加强协调,信息共享。县人民政府指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通报信息,统一口径,实现信息共享,共同研究分析中毒事件的发生原因和影响因素,及时、有效地开展监测、报告。对已经发生的中毒事件协调联动,积极处置。
(4)反应及时,处置有效。加强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做好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的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应急能力,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成立县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指导全县的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卫生健康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委网信办、县委办外事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商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旅广体局、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隆回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红十字会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为成员。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指挥部领导机构可适时提高,成员可适时增加。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卫健局,由卫健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应急处置指挥部
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负责全县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2.2.2 指挥部办公室
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根据指挥部领导决定,负责筹备召开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会议,督办指挥部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负责组织召开指挥部办公室会议,督办指挥部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形势、规律、特点和对策的研究分析,提出工作建议;做好有关信息收集、撰写和上报,编发工作简报,并认真做好文件立卷、归档等工作;完成指挥部或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指挥部成员单位
卫生健康局: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进行研究和评估,提出启动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级别的建议。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的报告和救治,并在当地政府协助下开展有关调查与处理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事件情况。同时,组织专家对中毒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授权及时发布事件信息;协助做好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
县纪委监委:负责调查处理应急事件及处置过程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情应对工作;组织协调现场记者采访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应急疏散、县域警戒等重要公告。
县委办外事组: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县气象局: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气象部门负责监视天气气候变化情况,分析未来气象条件的可能影响,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并为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气象保障服务。
市生态环境环境局隆回分局: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负责监测当地的空气环境状况,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监测信息,为中毒事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查处中毒事件中涉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妥善处置与中毒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
县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交通秩序,必要时进行交通管制,保证医疗卫生救援车辆的优先通行和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县住建局: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时,负责对中毒患者居住场所进行研究,提出安全取暖、防止一氧化碳中毒等改进的意见。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与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县委网信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舆情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应急事件处置人员、应急物资的运输工作;做好其他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教育局: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防控措施,防止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做好资金调配、拨付以及监管工作。
县民政局:牵头组织事发地需紧急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负责对因灾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科工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应急物资的统一调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规范市场上燃气器具、燃料的生产厂家和供货商户,对产品安全使用的警示提醒。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情况,加强对涉及不合格燃气器具的查处力度,同时加大对其他燃气使用商家的检查力度;加强对涉及中毒事件燃料的调查溯源,对不合格燃料实行查封。
友联燃气公司:组织人员积极参加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县红十字会:负责实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做好应急事件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发放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人道主义援助。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或者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的液化石油气场所实施灭火救援。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存 储、经营液化石油气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场所按 照消防安全要求履行职责。
2.3  专家组
2.3.1 应急处置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求,成立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各成员单位安排一名经验丰富的人参加,负责对应急事件的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2.3.2 医疗救援专家组
根据工作实际,县卫健行政部门建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由院前急救、急诊急救、危重症、心血管、创伤、烧伤、神经外科、骨科、传染病、职业病、食品安全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县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参与制定、修订和评估全县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承担县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2.4  现场应急处置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现场成立6个应急处置小组,由县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任组长,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任务;统筹组织现场处置工作;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工作;承担现场应急指挥部的会务、政务活动等。
医疗卫生保障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医疗卫生救治保障工作。
现场处置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对现场处理及事件的评估等工作。
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直相关部门、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负责舆情的引导、相关政策以及健康科普的宣传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县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保障事件现场的场地保障、电力照明、专用通信、公网通信、气象监测等工作。
交通保障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建立交通引导机制,承担事件现场组织实施核心区、隔离区、控制区和应急通道的交通管控和疏导任务;负责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外围交通管控工作。
2.5  应急联动机制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者县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可以要求在本辖区内省市驻隆及有关单位承担与其对应的应急任务;可以按照程序报请军队、武警支援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
气象部门负责开展天气气候变化情况监测,在出现特定的天气气候条件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卫健部门通报,提醒注意防范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发生。
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主动监测。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及各医疗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相应的日常监测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医疗机构(包括疾控中心)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  预警
县气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卫生、气象和环境等相关的监测信息,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按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规律,分析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的可能性,提出预警建议,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根据预警要求及时做好应对准备工作。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责任报告单位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为责任报告主体;县人民政府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2 责任报告人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责任报告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责任报告人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人员(可授权县疾控机构人员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监测报告机构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信息的核实、汇总和分析工作,当发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情况已经构成事件可能,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信息报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治,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人民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3.3.4 报告内容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包括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3.3.5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可直接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患者,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及时审核事件报告信息的准确性。

3.3.6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报告系统示意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
4.1.1 一般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Ⅳ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29人,或死亡3-5人。
(2)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1.2 较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Ⅲ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5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6-9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14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地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1.3 重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Ⅱ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60-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0-14人。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50-2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24人。
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499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34人。
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在其所辖的2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1.4 特别重大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Ⅰ级)
(1)在24小时内,1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人(含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15人(含15人)以上。
(2)在24小时内,1个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300人(含3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在其所辖的8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3)在24小时内,1个省级行政区划单位发生以下情况:
在其范围内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人数500人(含5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35人(含35人)以上。
在其所辖的16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在其所辖的4个及以上(或全部)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4)在24小时内,全国发生以下情况:
一氧化碳中毒人数1000人(含10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50人(含50人)以上。
30个及以上的县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Ⅳ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8个及以上的地区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个及以上省级行政区划单位范围内发生Ⅱ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5)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4.2  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行动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并协助卫健部门做好信息收集、医疗救治等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处置工作有序开展,并按规定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要做好现场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并防止可能发生的爆炸事件;现场处理采取边抢救、边调查、边核实、边开展宣传教育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同时注意加强与媒体沟通,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做到及时、主动、准确和有序。
未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地区应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做好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对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4.2.2 Ⅲ级响应行动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现场处置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2.3 Ⅱ级响应行动
在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现场处置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2.4 Ⅰ级响应行动
在国家、省、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紧急调集和征集有关人员、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经费;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救治、现场处置等工作;及时做好舆论宣传与引导等工作。
4.3  应急处置
4.3.1 先期处置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后,县内相关单位和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先期核实和处置,同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部门。
4.3.2 处置措施
当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后,县应急处置指挥部要迅速、科学、有效地采取应急响应措施,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及时、主动、准确地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有效地开展群防群控,提醒公众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和综合评估,并按照规定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各医疗机构:参考救治标准和规范开展病人院前救治、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做好中毒病人的报告。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一氧化碳现场救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对因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进行救治,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县级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做好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疾控机构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结合气象等部门提供的资料,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
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未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析本地区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可能性和程度,并做好以下工作: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准备;加强一氧化碳中毒监测和报告工作;开展重点人群和重点场所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4  信息发布
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会同新闻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湖南省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在权限内开展信息发布工作。
4.5  应急响应的终止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要符合以下条件:突发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危害源得到有效控制;新发中毒患者出现连续3天达不到事件分级标准的;多数患者病情得到基本控制或无恶化的可能。
县应急指挥部应根据事件进展情况,组织专家依据终止条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响应终止,并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1.1 抚恤和补助
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1.2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应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5.2  总结评估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结束后,指挥部应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病人救治情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人员保障
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应急处置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2  物资保障
建立物资保障制度,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提出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县科工信局负责组织、落实物资储备,财政局保障物资储备经费。发生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下达储备物资调用指令。
6.3  经费保障
处置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4  通讯与信息保障
交警、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要保障和维护信息通讯的通畅,保证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教育
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的防控知识普及教育,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一氧化碳中毒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2  应急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卫生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人民政府对参加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民政部门对在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对在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应急医疗救援中,有失职、渎职和玩忽职守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  附  则
8.1  名词解释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区别于生产场所发生的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泛指公众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一氧化碳中毒事件,事件原因多以燃煤取暖为主,还包括炭火取暖、煤气热水器使用不当、人工煤气泄漏、汽车尾气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卫健局将根据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分析、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和完善本预案。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文件解读:关于印发《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6项应急预案的解读
                       【图解】关于印发《隆回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6项应急预案的解读









一审: 二审: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审: 隆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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