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文件名称: 隆回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统一登记号: LHDR-2021-00001
索引号: 4305240029/2021-00131 发文编号: 隆政函〔2021〕7号
公开目录: 规范性文件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1-01-19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1-01-19 有效期: 2026-01-19


LHDR-2021-00001 
隆政函〔2021〕7号 

隆回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改善人居环境,打造文明县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隆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在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下简称禁炮),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烟花爆竹。县城禁炮区范围为:东至桃花坪街道天龙村、南山村;南至桃花坪街道江湾社区,花门街道兴华村、天福村、七里村、铜江村;西至花门街道铜盆江村,三阁司镇资江村;北至花门街道的花门村、合龙村,桃花坪街道的兴旺村、南塘村。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进行监管执法。
   二、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机关、省市驻隆各单位、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社区、村(居)委会及个人应自觉遵守县城区禁炮有关规定。
   三、单位和个人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除责令其立即停止燃放行为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依法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予以登记保存;经处罚后再次燃放的,采取一放一处罚原则,从重处罚。
   四、单位、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和家属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外,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请县人民政府对该单位年度绩效考核进行扣分。
   五、县城禁炮区范围内村(居)民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除按规定对个人进行处罚外,由其所在乡镇、街道对相关社区、村(居)进行绩效考核扣分。
   六、对在县城禁炮区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公开予以曝光。
   七、对县城禁炮区范围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公民均有权制止和举报,对采用取证方式(拍照、摄像等)投诉的首位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按200元/次的标准予以奖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4小时投诉举报电话为:0739-8168119。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或者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通告自2021年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隆回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9日  


  




一审: 二审: 隆回县 三审: 隆回县司法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到:
 
主办单位: 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 隆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0739-8242461) 网 址: www.longhui.gov.cn
湘公网安备:43052402000128号 备案号:湘ICP备20005264号 网站标识码:4305240029 地址:隆回县桃花坪街道桃洪东路450号
主办单位:中共隆回县委、隆回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隆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