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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动监)罚〔 2021 〕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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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公猪精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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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艳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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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公猪精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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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五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没收非法所得500元。
2. 处罚人民币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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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隆回县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40117******0005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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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7-1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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