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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肥料)罚〔202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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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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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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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销售的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的肥料产品共获违法所得4510元,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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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二十七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生产、销售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考虑到时当事人意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本机关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给予警告;2、处罚款人民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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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回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0177******01001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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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6-2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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