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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农(兽药)罚〔202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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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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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鲜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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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二十二条之规定,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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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及第五十六条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第1项执行基准: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兽药“药诺痢欣思诺沙星片”34瓶;“阿笨达唑片”46瓶;“阿莫西林片”7瓶;“鸡鸭鹅一片活”64瓶;
2.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3.处罚款900元;合计罚没款1000元(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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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隆回支行缴纳罚款(收款人:隆回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00177******010010),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阳市农业农村局或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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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回县农业农村局于2021-5-31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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