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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 公开形式: | ||
生效日期 : | 有效期: |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人代表(负责人)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1 | 隆教罚决字〔2024〕第01号 | 隆回县花门街道滨河公寓B栋501室组织学科类培训案 | 邓** | 2023年9月23日以来,当事人邓**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在隆回县花门街道滨河公寓B栋501室自己家商品房内举办校外辅导班,主要利用节假日上午8点-12点辅导七年级学生数学、英语、生物、地理四门学科的试卷和家庭作业,一共培训了24次,共96课时(数学32课时,英语26课时,地理22课时,生物16课时)。现场检查时发现,隆回县花门街道滨河公寓B栋501室面积约 120平方米,有一间教室(设客厅)、课桌椅25套、黑板等教学设备,有教师正在辅导25名学生做生物试卷,现场还发现培训用书、试卷若干。该场所系当事人邓**自购商品房,没有依法取得办学许可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为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 | 当事人邓**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进行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期限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18日。 |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