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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隆回县教育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文件名称: 2024年隆回县教育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
统一登记号:
索引号: 4305240029/2024-00812 发文编号:
公开目录: 公示公告 公开责任部门: 隆回县教育局
发文日期: 2024-04-11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生效日期 : 2024-04-11 有效期: 长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书编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1 隆教罚决字〔2024〕第01号 隆回县花门街道滨河公寓B501室组织学科类培训案 邓** 2023年9月23日以来,当事人邓**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在隆回县花门街道滨河公寓B栋501室自己家商品房内举办校外辅导班,主要利用节假日上午8点-12点辅导七年级学生数学、英语、生物、地理四门学科的试卷和家庭作业,一共培训了24次,共96课时(数学32课时,英语26课时,地理22课时,生物16课时)。现场检查时发现,隆回县花门街道滨河公寓B栋501室面积约 120平方米,有一间教室(设客厅)、课桌椅25套、黑板等教学设备,有教师正在辅导25名学生做生物试卷,现场还发现培训用书、试卷若干。该场所系当事人邓**自购商品房,没有依法取得办学许可也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为无证无照非法办学行为。    当事人邓**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擅自进行学科类培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和《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六)属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且培训内容为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规定,具有从重处罚的情形.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25000.00元)的行政处罚。期限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18日。

一审: 二审: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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