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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权利人周*池、刘*如要求办理坐落于隆回县花门街道西环路总站二期的不动产房地主体一致登记的申请,经我局核查,目前该不动产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隆国用(1999)字第00—001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周*池、刘*如等人名下。
为切实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存在的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39号)、《关于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湘国土资办发〔2017〕195号)、《隆回县不动产登记工作中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隆政办发〔2018〕8号)、《隆回县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处理的补充意见》(隆政办发〔2019〕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要求相关义务人(*****有限公司)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履行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协助义务,如相关义务人(*****有限公司)在限定期限内未履行协助义务且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虽提出书面异议但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我局届时将为房屋所有权人直接办理上述不动产房地权利主体一致的不动产登记,注销相应的原土地使用证。
特此公告
隆回县自然资源局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 一审: 二审: 三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