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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督检查程序
(一)监督检查的一般程序:
1、消防监督人员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应着制式警服,出示《公安消防监督检查证》。
2、凡调查取证或消防执法活动应不少于2人。
3、对重点非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为抽查性检查。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检查程序:
1、明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
3、检查内容:检查审核验收资料;检查建筑物或场所的布局,防火间距、消防水源、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情况;检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4、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向单位通报检查情况,视情况填发法律文书。
5、责令限期改正的法律文书、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的法律文书应当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个人。
6、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整改的期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得少于5日,不得超过30日。对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改正的,可申请延长30日。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的期间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去180日。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内容涉及城市规划、整体结构,或者消防工程技术难度较大、整改工程量大、工期较大的,经申请并报公安消防机构有关节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整改期间一次,延长后的整改期间不得超过一年。是否同意延期,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送达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
7、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整改的期间届满,应当自届满次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在复查之晶起3个工作日内填发并送达复查意见书。
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办理程序
(一)审核程序
1、建设单位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报送地形图、红线图、总平面图、施工图等图纸及有关资料。
3、消防机构审核人员依法审核并拟定《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然后交科长审查,处长复核、支队领导签发。
4、审批期限:从收到齐全的图纸资料和申报表之日起,重点工程10日内,一般工程7日内审批完毕。需要技术复核或组织专家论证消防设计的工程,可以延长至30日。
(二)验收程序
1、建设单位填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材料。
2、监督人员依照经审核的图纸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进行验收,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3、验收期限:从收到申报表并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前往验收,验收后起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填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审批程序
1、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应由单位或经营者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公安消防机构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并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应当前往检查,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作出同意或不同意使用或开业的决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可以通知单位领取或派人送达。
3、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不合格的,不得开业和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审批以《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复查意见书》为准。
4、公安消防机构对已经批准同意或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应不定期地进行抽样检查;房屋租凭、承包关系或场所内部装修变更时,按重新审批的办法办理,并在办理变更手续前派员前往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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