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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430524116-2014102909115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内容分类: 食品药品安全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生成日期: 2014-10-20 公开日期: 2014-10-21 责任股室: 办公室 审核程序: 本单位内审核后公开 内容描述: 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利用互联网非法发布药品信息销售药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隆回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利用互联网非法发布药品信息销售药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信息发布和购销行为,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和上级通知精神,特制定我县《开展利用互联网非法发布药品信息销售药品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监督和督促相关企业认真执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严格按照规定发布互联网药品服务信息和销售药品,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虚假信息进行销售药品的行为,确保公众用药安全。
二、整治任务及重点
(一)已取得资格网站检查内容
1、网站的资质和标识情况;
2、网站的运营情况;
3、企业管理、数据管理、技术管理等管理情况。
(二)整治对象
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的网站、药品经营企业自建网站、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以及未取得资格证书存在违规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的搜索引擎和大门户网站等。
(三)整治重点
严格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和国家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非法销售药品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2号)等有关规定,针对重点监测的违法信息内容和发布类型,采取网上和现场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投诉举报及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重的网站进行追踪监测,认真排查案件线索。
1、对依法确认发布销售假药信息的网站,一律移送相关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的,一律上报,由发证机关撤销或收回其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和交易服务资格的网站违法发布药品信息和销售药品情节严重的,一律上报,建议撤销或收回其资格证书,一律移送相关通信管理部门衣服予以关闭。
3、对未经审批擅自违法发布药品销售信息撮合交易或搭建平台情节严重的网站,服务器设在国内的,一律移送相关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关闭;对未取得ICP备案且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违法违规网站,一律上报并统一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屏蔽。
4、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利用自建网站或在搜索引擎及其他网站上违法发布药品销售信息情节严重的,一律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其涉案产品一律采取暂停销售措施,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三、任务分工
根据专项行动确定的工作目标,此次行动的工作重点和任务是:
(一)互联网上发布的医疗药品违法广告,一律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涉联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利用互联网非法收售假劣药品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深挖犯罪源头,摧毁产供销犯罪网络。
(二)开展对城乡药店购进渠道的整治工作。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对城乡结合部门以及乡村药店进行检查。重点检查药品的购进渠道、产品供货方的资质、产品进货的验收和登记、往来票据等,发现有违返规定的,依法严肃处理。对销售假药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药品寄递行为的监督,规范企业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快递企业收寄药品的验视和索证索票工作,确保药品寄递渠道安全畅通。
四、时间安排
专项整治行为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准备阶段(2014年10月中旬)。各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细化各自的工作措施,成立工作小组,制定行动方案,对专项行动进行部署。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10~11月)。开展专项行动,对非法利用互联网收售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和违法药品广告予以严厉打击。
(三)总结阶段(2014年12月)。要对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认真进行总结,并于12月25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本局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加强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信息和非法销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对辖区内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切实担负起监管责任,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要围绕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将专项整治行动的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逐级分解、落实责任,重大情况和发现重点案件随时上报。
(二)加强协调联动。按照上级文件要求,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合,加大同公安、工信、工商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力度,通力配合,形成集中治理的强大合力,对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一查到底。
(三)标本兼治,健全机制。按照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专项行动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实现对药品经营企业和互联网等媒体监管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和规范化。积极探索和完善对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药品广告和销售信息等各种制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打击的有效模式和方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四)加强宣传,营造气氛。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互联网、报刊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成果,及时揭露曝光利用互联网收售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完善举报投诉制度,广泛发动和正确引导群众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审核:曾祥虎 曾祥虎 责任编辑:刘旭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