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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序号

         

计费
单位

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对象
及范围

收费
性质

资金使用范围

备 注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费

 

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利用和经营的单位和人人



上缴财政

资源保护费和资源补偿费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征收,省、市(州)县按2:3:5的比分成。

1、一、二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

在交价

10%

2、经营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

收购价

5%

出口国外按成价折合人民币另增加

成交价

1%

3、三级保护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源保护费

   

狩猎证(含资源保护费)

每证/

50

采药证(含资源保护费)

每证/

15

驯养繁殖许可证

每证/

10

4、经批准的饲养二、三级野生保护动物及其产品的资源补偿费

收购价

2%

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费

 

各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所)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考察、采集标本、摄影、录像、旅游的单位和个人

行政性

上缴财政

 

1、科学考察

   

15人以下

人次

1

16人以上

人次

1.5

2、教学实习

人次

0.5

3、采集动植物标本

   

植物:一级植物

15

二级植物

2

三级植物

1

三级以下植物

0.1

木材:一级树种木材标本

单株材

积销价

50

二级树种木材标本

单株材积销价

 

20

       

三级树种木材标本

单株材积销价

10

动物:一类动物

1000-10000

二类动物

500-1000

三类动物

200-500

4、拍摄影片、电视录像片

分钟

3

5、旅游:团体、个人

人次

0.5

绿化费:未完成绿化任务的非农业人口(每年3个工日)

工日

省、市()、县级政府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2

男,18-60岁,女:18-55岁非农业人口,征收办法:由所在地政府绿委办向被征费单位和个人发出义务植树通知,如被通知单位和个人不能完成植树任务,可向绿委办申请缴纳此费

事业性

用于绿化事业支出

1、县(市)征收的绿化费按年度总额10%上交市(州)绿委办,5%上交市(省绿委办);市(州)征收的按年度总额的5%上交省。2、下列范围免缴绿化费: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人口;当地驻军(武警);专为安置残疾人口就业的福利性企事业单位和向社会开放的敬老院、孤儿院、幼儿园中的适龄公民;经当地政府批准为特困国有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确有困难的,凭当地政府批示向当地绿委办申请缓缴或减免当年绿化费。省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免收,农村地区(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国有农场)免收。

珍贵出口木材资源培植费

立方米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100

木材出口经营单位

事业性

用于培植珍贵出口木材

80%返回给提供木材的产地县,15%返回给市(州),省留5%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费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山林纠纷调处办公室

 

纠纷调处申请者

行政性

上缴财政

每起争议收费起点为30元,经济林林地按每亩5元收费标准收费。单株林木按立木价值的5%收取调处费,属于哪级处理争议的,由哪一级主管(受理)部门收取该项费用。

其中:文字鉴定150元,木纹年轮鉴证15元。

1、调处费

   

有林地(每亩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

每亩

5

未成林造林地

每亩

4

采伐荒山、荒地

每亩

2

2、鉴定费(含文字鉴定及木纹年轮鉴定)

165

森林植被恢复费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征用、占用林地者

行政性

上缴财政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规定标准2倍收取。

1、用材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

m2

6

2、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

m2

8

3、国家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

m2

10

4、未成林造林地

m2

4

5、疏林地、灌木林地

m2

3

6、宜林地、采伐迹地、大烧迹地

m2

2

林业保护建设费

m3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5

除农村集体和林农以外的其他木材销售者经林业部门批准可以直接进入林区收购木材的单位

行政性

专项用于林政管理、林业执法、森林防火、林区中幼林抚育间伐的道路建设

1、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在木材销售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得重复收取。2、对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木材,不论在产区或流通到销区市场,各级林业部门一律不得征收此费。3、对林农和农村集体销售的木材也不得征收

国内森林植物检疫费

 

省、市(州)、县、森检机构

 

货主

事业性

用于森林植物检疫事业有关支出

对未检疫的木材不得收取检疫费,根据《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规定省市(州)、县按1:2:7分成。

1、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免费限量;造林苗木及繁殖材料10株、根;花卉及观赏苗木2

货值

 

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0.5元)

 

0.8%

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0.4%

2、林木种子(免费限量:大粒种子300克,中粒种子100克,小粒种子50克)

货值

 

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0.5元)

 

0.2%

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0.1%

3、木材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货值

0.2%

4、药材(免费限量1000克)

货值

 

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0.5%

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2元)

 

0.3%

5、果品(免费限量2500克)

货值

 

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0.1%

产地检疫(收费起点额2元)

 

0.05%

6、竹类及其产品(免费限量2500克,5株、根,小件)

货值

 

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0.2%

7、盆景(免费限量:2盆)

货值

 

调运检疫(收费起点额1元)

 

1%

8、《检疫证》

每份

1


         

计费单位

执收单位

收费标准(元) 收费对象
及范围
收费
性质
资金使用范围

 

注明:育林基金属专项基金,其征收范围和标准按湖南省林业厅、财政厅、物价局湘林计[1994]21号文件和湖南省财政厅、林业厅湘财库[2003]11号文件执行。
  主办单位:湖南省隆回县林业局
承办单位:隆回县林业局办公室
Email:LLJ2002318@yahoo.com.cn
地址:隆回县桃洪中路41号 邮编:422200
湘ICP备第0500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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