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我县森林生态环境建设、林业资源保护和国土绿化的方针、政策及发展规划、计划。
(二)拟定全县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林业资源。
(三)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组织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指导和宏观管理国有林场(苗圃)、集体林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景观景点的工作,与乡镇共同实施对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管理。
(四)组织对森林资源(含经济林、薪炭林、用材林、防护林及其他特种用途林)的管理;组织指导全县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和统计;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监督执行;依法管理林木、竹林的凭证采伐与运输;组织林地、林权管理并对依法应由县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进行审核;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协调山林权属纠纷调处。
(五)组织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负责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及省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指导、协凋森林公安队伍的建设,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重大案件。
(七)研究提出林业发展的经济调节意见以及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建设;监管国有林业资产;指导林业产业发展;审核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八)指导各类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和风景林及林木花卉的发展与培育。
(九)组织林业科技、教育、外事、宣传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承办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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